包工包料装修收入如何缴税_房屋装修包工不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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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装修收入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www.daodoc.com 2008年01月09日 22:22:03 编辑:金冈 来源:中国税务报

李老板是新疆哈密市一家私营装修材料批发公司的老板,2006年度他的公司批发装修材料实现收入400万元,近年来每年上缴的增值税也有几十万元。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公司于2006年初组建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装修队,不仅向客户提供包工包料的房屋装修服务,而且也提供由客户自己购料,公司只负责设计、装潢的房屋装修服务。至2006年底,装修队实现包工包料装修收入80万元,只提供设计、装潢的装修收入60万元,并分别进行了会计核算,并对全部装修收入缴纳了营业税。今年6月初,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其公司2006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常规检查时,要求公司装修队对取得的80万元包工包料装修收入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李老板不服,认为公司装修队从事的不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只提供设计的房屋装修业务,应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只要公司分别核算材料销售额和装修收入额,就应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说公司购进的装修材料已进行增值税抵扣后,又用于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而多抵扣进项税的话,那也只能就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实际领用的装修材料金额转出进项税额,或者按实际领用的装修材料金额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而不应按80万元的全部收入额计算增值税,因为其中一半左右是装修劳务收入。因此,李老板觉得国税机关让其补税的做法不正确,属于重复征税,迟迟没有补缴税款。眼看补税期限就要到了,李老板这才心急火燎地打电话给新疆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问他的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补这笔税。

12366坐席人员接到电话后,当即查询了相关税收法规政策,并对其公司的补税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李老板没有搞清楚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两个概念的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而兼营是指同时经营几种应税或非应税项目。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对于公司从事的包工包料装修业务这一项销售行为来说,它既涉及材料(货物)又涉及装修劳务(建筑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应该是混合销售行为,而非兼营行为;对只包工不包料的装修来说,则应属于一种兼营行为。

其次,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第三,根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你公司2006年批发销售装修材料(货物)400万元,兼营只包工不包料的装修收入即非增值税应税劳务60万元,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460万元中,年货物销售额占了87%,超过了50%。所以,李老板的公司应属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公司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至于李老板提出的若征收增值税,也应就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实际领用的装修材料金额转出进项税额,或者按实际领用的装修材料金额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所以,市国税局要李老板对取得的80万元包工包料装修收入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是正确的。

听了12366坐席员详细的解释后,李老板终于明白了这笔装修收入确实应该缴纳增值税,于是心服口服地于限期前到国税机关补缴了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7.08.13 刘馨,李文

建材商兼营装修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

甲公司是一家销售装修、装饰材料的流通企业,本身没有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乙公司请甲公司为其装修办公楼,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时,甲公司打算提供给乙公司的发票为国税局印制的普通发票,发票注明为“装修工程款”。但是,甲公司觉得装修工程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不妥。于是,甲公司想将此项收入分成两部分处理,即对材料价款部分,视为装修企业自购材料的方式,开具商品销售普通发票计算,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对材料以外价款部分,开具地税建筑安装发票结算,注明装修劳务价款。这样,就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不知这样处理是否可行?

到底应该取得什么发票,如何纳税呢?甲公司的主管地税部门认为:由于甲公司没有取得施工资质,所以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条件,不能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不管采用的是包工包料,还是装修企业自购材料,甲公司都必须以工程总收入按照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但主管国税部门却认为,由于甲公司没有建筑安装资质,不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条件。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必须针对工程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

其实,甲公司这种情况确实是不适用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该文件规定的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特指货物,才按照文件规定分材料和劳务价款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处理。而甲公司销售的是外购建材货物,非自产货物,因而,无论甲公司是否具有建筑安装资质,都不能按这一文件规定分材料和劳务价款进行税收处理。

从甲公司反映情况分析,甲公司既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又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从事一项装修业务,不可能出现既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又要缴纳营业税的结果。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建筑材料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从事装修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虽然不具备建筑安装行业规定的资质条件,但还是应该缴纳营业税。所以,对于主要从事建材销售的甲公司来说,从事装修业务属于一项兼营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否则,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则装修业务与销售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因此,只要甲公司分别核算建材销售和装修业务,就可以分别就建材销售缴纳增值税,就装修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此外,由于装修业务为营业税应税劳务,也就属于增值税中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甲公司用于装修业务的外购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其他建材货物的销项税额,如果已经计入进项税额,应该作转出处理。

综上所述,甲公司为企业装修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应与建材销售分别核算,只缴纳营业税。与对方单位乙公司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全额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结算。但装修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全部转入装修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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