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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工商广字[2006]第142号
关于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材料
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面反映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进行了修订,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根据新修订的考核评价指标报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材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季度报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情况,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处,2006年度整治工作情况应于12月30日前报送。
二、报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2、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及进展情况;
3、已查处结案的典型案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各2个,包括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
4、联席会议纪要;
5、广告监测公告;
6、违法广告警示公告;
7、省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
8、监测通报中涉嫌违法广告案件查处情况;
9、向社会宣传整治工作的宣传材料样件。
三、各市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以及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报省局广告处。
四、省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59号)中有关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和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内容,不再执行。
附件:山西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工商
广告
报送
通知
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150份)
山西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考核评价指标
一、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450分)
(一)、基础工作情况(40分)
1、落实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的,不减分(以会议纪要的内容为计分标准)。
2、落实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按《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施行了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的,不减分。
3、落实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按照《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依法强制违法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的,不减分。
4、广告审查员管理及广告法律培训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未按照《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的,视情况减分。
5、各地创造性的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的奖励 基础分:20分
记分:(1)、落实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加5分;(2)、责令媒体公开更正虚假违法广告内容,加5分;(3)、解决广告监管中的其他重点、难点问题的,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领导组办公室讨论决定,可以加分的。
(二)、每季度工作情况(基础分50分)
1、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要求上报整治工作有关材料的,不减分; 上报不及时,或者未按要求内容上报的,当季减5分; 不上报的,当季度减10分;
及时上报已查处的重大虚假违法案例的,每件加2分。
2、广告监测开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监测工作,并发布广告监测公告的,不减分。
未开展监测工作的,扣10分。
3、联合其他单位开展广告执法检查情况。基础分:10分
记分:联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重点媒介、重点广告主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检查的,不减分。
4、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根据违法广告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通报)或联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通报)的,不减分(以公告(通报)样件为计分标准)。
5、省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办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的,每件减1分; 未办理或者没有反馈结果的,每件减2分。
6、省局监测通报、公告中涉嫌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及时调查处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的,每件减1分;
未办理或者没有反馈结果的,每件减2分(扣完为止)
7、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规定,投诉举报违法广告件件有结果的,不减分;
按照有关规定,未对投诉举报违法广告处理的,每件减1分(扣完为止)。
8、转办、协办案件处理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对于依法转办来的违法广告以及其他省、市转达来的协查函,及时处理的,不减分;
对于按照规定转办来的违法广告,未依法处理的,每件减1分;
未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时协办案件的,每件减1分。
9、向社会宣传工作成果情况 基础分:5分(以宣传样件为标准)
记分: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整治工作成果的,不减分; 未向社会宣传整治工作成果的,减5分。
10、其他省局要求开展的有关工作 基础分:5分
记分:未按照总局要求开展工作的,视情况,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决定,进行减分。
11、各地及时上报整治工作情况的奖励
记分:对各地上报的专项整治情况,被国家工商总局《要情专报》采用的,每条加20分;被国家工商总局《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采用的,每条加20分;被国家工商总局《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专刊》采用的,每条加10分。被省局《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采用的,每条加10分。
二、整治成果部分(400)
主要通过省局组织的广告监测结果反映。基础分: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100分。
记分:监测结果中,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违法率的百分数分子,为实际减分;
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违法率高于平均违法率的,每类加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