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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考评细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制定本考评细则。
本考评细则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2)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教学岗位1学期以上,任期顺延;(3)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4)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理取闹或挟私报复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2、学历(系国民教育系列)及任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专科毕业证书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5)大学专科毕业后,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适用上述条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不具备上述学历、任期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3、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含专业课和公共课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4、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高级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5、担任校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
6、参加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全员业务水平考试,并取得良好等次或符合表彰免试条件。
三、教育教学条件
(一)学校教师
1、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或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须提供任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某一学年的经学校验证的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课时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体现新课程改革理念的教学设计。
2、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务员、电教员、实验员或兼职从事校办产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任期内授课平均课时不得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超过24个班规模的学校,上述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四分之一。
申报者教学工作时间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须提供近三年经验证的原始授课计划、学校任职任课表、总课表或复印件(与所提供教学成绩和任职情况相关学期的也需提供)和学校出勤情况证明。
3、贯彻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求,了解所教学科教材体系,准确把握教学原则,恰当适用教学方法,较好地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课程目标。申报者须参加当年由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学考评课并取得合格以上等次。被评为市级“青年骨干教师”、“教坛新星”的考评课可免。须提供考评课教学设计、听课考核组各人的记录和评价意见(听课考核组由不少于3人的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中学高级教师组成)。
4、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不同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须提供两学年的原始班主任工作手册(含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实录等)和任职证明材料。未担任班主任的,须提供相关工作计划、总结、组织开展活动的实绩材料和任职证明。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课改、业务培训或传授教育教学经验等校本教研、培训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0节(次),并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任现职期间开设2次校际公开课,且获好评。须附经验证的近3年的原始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和公开课开课通知、教学设计及评价意见。
6、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职业学校教师可以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或锻炼)1年以上的经历。从教以来,有农村中小学1年以上任教经历的除外。
7、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累计不少于10分:
(1)在县以上教育部门统一命题、阅卷的考试或抽测中,所任班级学科成绩(平均成绩或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同类型学校前茅(高中前三分之一名,初中前四分之一名,小学前五分之一名),每次赋4分,每学期计一次;没有安排统考或抽测的中小学音乐、美术、体育,初中和小学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以及职业学校教师,在本校教师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或排名前三分之一,每次赋3分。须提供经验证的原始成绩统计表或年度考核成绩统计表复印件、优秀等次证书原件。
(2)所培养的学生在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参与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科技评奖、研究性学习成果评选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省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赋10、5、3分;市一、二、三等奖赋5、3、1分;县一、二等奖赋3、1分(同一参评项目多层次获奖,只计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除省一等奖外,该项累计赋分不超过6分)。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经验证的文件复印件。
(3)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等级考核,参考率和通过率均达80%以上,每次赋5分,每学年计一次。须附该专业学生学籍名册复印件和技能鉴定部门的成绩统计表原件。
(4)担任班主任,关心学生,言传身教,深受学生爱戴,在建设班集体、培养良好班风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获得县、市和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每次分别赋3、5、10分;或所带班级获得县、市和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部门授予先进集体(文明班级、日常行为规范示范班级或优秀团支部)称号每次分别赋3、5、10分。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和事迹材料。(5)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市、省级教育部门、教育和人事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赋3、5、10分,受到县、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赋5、10分(表彰名称仅限于“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拔尖人才”)。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和事迹材料。
(6)承担残疾少儿教育教学工作(含随班就读),关心爱护残疾学生,能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订教育教学计划,并有独到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使残疾学生在文化知识、思想品德、社交技能和缺陷矫正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受到县、市、省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赋3、5、10分。须提供表彰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和事迹材料。
(7)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县、市、省级“教坛新星”称号分别赋2、5、8分,获得县、市级“青年骨干教师”称号分别赋4、7分,获得县、市级“学科带头人”称号分别赋5、10分,获得市第三层次、第二层次以上“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分别赋5、10分。不重复计分。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8)任现职以来,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改善办学条件、建设文明学校、创建特色学校、示范学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学校被评为县、市、省级文明单位、示范学校、特色学校,校级分管领导分别赋2、5、8分,主管中层干部分别赋1、3、5分。只计一次最高分。须提供相关工作原始计划、总结材料、学校领导分工证明材料和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四、教研、科研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城区学校教师教研、科研成果累计不少于10分,农村学校教师不少于8分:
1、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论文(包括教学设计、课例、课件、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评选中,获省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赋10、7、5分;市一、二、三等奖赋7、5、3分;县一、二、三等奖赋5、3、1分。电教部门组织的电教论文、课件评选比照执行。须提供获奖证书、论文原件和经验证的文件复印件(凡以报刊社、出版社以及学校名义组织的论文评选活动不予认可,下同)。
2、承担省、市、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研究课、课例分析课并获得好评,每次分别赋10、5、3分;参加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优质课、教学基本功评选),获市一、二、三等奖分别赋10、5、3分;县一、二、三等奖赋5、3、1分。须提供研究课、课例分析课开课通知、教学设计(教案)和评价意见,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经验证的文件复印件。
3、在县、市和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具有CN刊号或准印号,不包括增刊及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或社团等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下同)上发表1篇有一定水平和价值的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分别赋2、4、8分。须提供刊物原件。
4、受聘参加县、市和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地方课程教材、选修课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指导用书(不包括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复习资料、试题、习题册等,下同)的编写工作,所编教材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分别赋3、6、10分;受聘参加校本课程教材编写工作,所编教材、教学指导用书正式出版或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赋3分。须提供教材样本、聘书、推广使用证明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意见。
5、作为主持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承担县、市和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分别赋1、3、5分。须提供课题申请书、立项批文、阶段性研究报告、相应教育科研规划部门的认定意见;取得终结性研究成果并已结题的分别赋4、7、10分。须提供课题申请书、立项批文、终结性研究报告、专家鉴定意见、验收回复。
6、在参与课程改革实验中,所取得的典型课程资源开发成果、教学改革经验、课例或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在县、市和省以上范围内交流推广,分别赋3、6、10分。须提供典型课程资源开发成果、教学经验总结、课例资料,录像课、观摩课教案和经验证的县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材料。
7、从事艺术、体育和幼儿教学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妇联等部门主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全国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赋10、7、5分;省一、二、三等奖赋7、5、3分;市一、二、三等奖赋5、3、1分(同一级别、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取得高、中级技能等级证书,分别赋5、3分;取得与任教专业有关的非教师系列的助级职称(双师型教师),赋3分。须提供获奖证书、资格证书和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8、获市一、二、三、四等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者,分别赋10、7、5、3分;获得与教学业务有关的国家专利每项赋8分。须提供获奖证书(专利证书)、项目资料原件。
五、破格评审的补充条件
申报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获得过1次优秀。
(二)参加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破格答辩取得良好等次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选拔为省级“教坛新星”、市级“学科带头人”(均须附证书)。
2、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的学术合著1部(篇幅以书中署名的部分或章节计算,须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具较高水平)。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须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具较高水平)。
4、参加省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或省级专业研究会活动,教学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2次(附推广文件或正式出版光盘)。
5、参加省级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的全国优秀课评比获得二等奖以上。
6、所任班级学科的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国家一等奖或2人次获省级一等奖以上。
7、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承担部级规划课题研究并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的前三位,不含子课题),经专家组鉴定获得好评。
8、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部门主办的全省性汇演、汇展和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一等奖1次)。
9、职业中学教师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学历资历等方面的条件按当年上级有关部门新的规定适时调整;
2、担任多学科教学的教师只需提供申报学科的教案,担任同学科多课头教学的教师须提供两个课头的教案;
3、各类评选、竞赛取得第一、二、三名成绩按同层次第一、二、三等奖计分,上一级二、三、四等奖按下一级一、二、三等奖计分。
4、同层次论文评选、教学竞赛获奖计分每年均不超过一次(只计一次最高分)。论文评奖面不超过7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20%、三等奖不超过40%;教学竞赛评奖面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20%。
5、本细则每一条款最高赋分为10分。合计赋分超过10分时,按10分计分;不超过10分时,按实际赋分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