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青霉素过敏死亡引起医疗纠纷的思考_青霉素过敏反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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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青霉素过敏死亡引起医疗纠纷的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青霉素过敏反应的处理”。

【关键词】青霉素,过敏,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r593.

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23—0

2青霉素是一种临床常用的抗菌药物,由于其可能发生过敏

性休克,在使用前进行过敏试验是一项医疗常规。但过敏试验

阴性,在治疗时仍然出现过敏

性休克的情况并不鲜见,有时经及

时得力抢救可避免患者死亡。本案中,患方以发生青霉素过敏

性休克,医生未及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致患者死亡为由,要求

医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经非诉调解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

偿死者家属9万元人民币。

案 情

患者张某,男,31岁。因发热、咳嗽于2003年1月14 日下

午1时30分,到自家附近的某医院下设的门诊室就诊。医生诊

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为其使用青霉素抗感染治疗。护士按照常

规为张某做青霉素过敏试验,结果阴性。遂将960万单位的青

霉素加入500 ml 5% 的葡萄糖盐水中静脉滴注。几分钟后,患者

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青霉素过敏症状。医生一边向院部报告,同时呼120救护;一边对患者抢救,在半小时内对患者两次注射

肾上腺素。院部接到报告后派1名副院长和总护士长于半小时

左右赶到门诊室,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微弱,进行口对口人

工呼吸,同时使用心肺复苏药进行抢救。14时30分左右,120

救护车赶到时,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停止。尸体解剖见:死者右

腕关节上4指处有注射针孔,口唇、甲床及皮肤青紫,全身皮肤、肺、心、肝、肾、脾等脏器均有大量出血点,喉头水肿;病理检查确

定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致死。所用剩余药品经检验,排除药品

质量和青霉素皮试液浓度不当等问题。

争 议

根据上述案情,院方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失,不承担任

何责任。理由是:对患者使用青霉素没有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按

常规做了过敏试验,所用药品经检验没有质量问题,皮试液的浓

度符合要求,患者引起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是其本身体质特

殊造成的,这种情况临床上并不少见,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条第2项规定的免责情形。

死者家属承认医生在对张某使用青霉素治疗上不存在过

失,死者的体质有特殊性,出现青霉素过敏性休克难以预料。但

医生在抢救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过程中存在的过失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理由是:青霉素过敏性休克不是必死无疑,及时采

取得力的抢救措施可以使患者免于死亡。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医院下设门诊室开展输液活动,必须配备经过急救知识培训的医护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气管切开、心肺复苏、一般抢救器械、药

品的使用等;配备必要的抢救设备、器械,包括急救床、吸痰器、简易呼吸器、氧气袋、气管切开包等。而当班的是一个72岁的未经医师执业注册退休医生,这么高龄的医生,面对过敏性休克

患者是难以进行气管切开、胸外按摩、人工呼吸的操作;何况该

门诊室不具有任何抢救设施。没有及时给患者行气管切开术,没有呼吸器,没有氧气。院部赶来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携带上述

器械,只作了简单的人工呼吸,注射了心肺复苏药。当班医生在病历记载注射了两次肾上腺素均为0.1 m1。

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理由,院方认为:当班医生具有医师资

格,退休后一直留用在该门诊室。至于注册问题,全市医师注册

工作正在进行中,该医师的注册材料已经上报。因此,张某的死

与医师注册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关于病历中记载的抢救死者时

两次注射肾上腺素为0.1 m1的问题,院方认为是医师写病历时

· 24 ·的笔误,按常规肾上腺素每支是1 ml,不可能只注射0.1 ml。对

于该门诊室缺乏必要的抢救设备、器械的问题院方没有提出异

议,但认为即使门诊室抢救设备、器械齐全或者在更高一级的医

院也难免张某的死亡,并列举一些病例予以说明。

过 失

青霉素过敏试验阴性,治疗时再出现过敏性休克的病例临

床上并不偶见,及时采用综合措施抢救可使患者免死,目前因此

引起的死亡病例比较少见。本案中医方认为给患者使用青霉素

治疗没有过失,死者家属亦没有异议 而死者家属认为当患者

出现了过敏性休克后,医生采取的抢救措施存在过失:一是不及

时,二是不得力,造成了患者的死亡。从本案的案情和争议中可

以看到,医生在患者出现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后,除了在病历中记

载为其两次注射了“0.1 ml”的肾上腺素外,其他没有采取任何

抢救措施,门诊室也没有任何

抢救设施。尽管院部来的医护人

员赶到门诊室时对患者进行人工呼吸,使用了心肺复苏药物。

但其时患者喉头已经水肿,呼吸道不通,此时的人工呼吸、使用

心肺复苏药物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按照对青霉素过敏性休克

患者的抢救过程,除了肌注肾上腺素外,还应当及时使用激素类

抗过敏的药物;当出现喉头水肿时,应当向喉头直

接喷肾上腺

素、麻黄素、激素类药物减轻喉头水肿的症状,必要时应进行气

管切开,用上呼吸器吸氧。如果医生及时采取了上列综合性的抢救措施,患者可能不会发生死亡。

调 解

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医生在抢救患者过敏性休克时的过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l期)

失,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也没有

提起民事诉讼,而是聘请了律师,在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参与下.

当地政府民调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争论的焦点是本案是否

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2项所规定的对医方免责的情形。医方认为本案应当属于该情形。但出于对死者的同情可

在经济上适当给予补偿。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医

疗意外”的解释: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

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常见的表现形

式是: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

操作无误,但患者仍然死亡或留有严重的后遗症⋯ ⋯ 患者青霉

素过敏试验阴性,因体质特殊而出现过敏性休克难以预料和防

范,不属医疗事故,关于这一点死者家属没有异议。然而,本案

中医护人员在抢救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没有及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致使患者死亡,医方应当承担责

任。通过调解,请教并听取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意见,认为医方

列举经过得力抢救失败的病例,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依据;而本案

是没有采取得力抢救措施的情形 因此,不适用条例第33条第2项的规定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9万

元人民币。

体 会

本案未经医疗事故鉴定,能通过非诉调解结案,避免了医患

双方的讼累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应当提倡: 同时也体会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释义的可操作性:

(收稿:2003 06 13,修回:200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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