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22关于援疆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_援疆干部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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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江

苏人社发【2011】252号

——————————————————————————— 苏苏

省省

财教

政育

厅 厅

关于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西藏、新疆等地边远地区的发展,切实解决好我省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的相关待遇问题,鼓励他们更好地为援藏、援疆工作做出贡献,经研究,现就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二、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分别为2500元和2000元。根据援派工作时间发给援藏、援疆干部人才一次性御寒费,一年期的发5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3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省直单位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各市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地财政分别负责。

三、按月发给援藏、援疆干部人才一定数额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援藏干部人才每月1000元,援疆干部人才每月600元,并为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办理一次性人生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建立健全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家属节日慰问制度。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逢传统主要节日(春节、中秋节等),其派出单位应以组织名义对其家属(配偶、父母、子女)进行慰问,所需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五、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六、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工作期间,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援疆等援外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已实施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返回后两年内可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八、援青干部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参照援藏干部人才的相关待

遇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干部 人才 待遇 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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