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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说明:
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
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
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
一、首次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含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
1.锅炉应当按照逐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3.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4.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5.D级锅炉不需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其范围是:
(1)蒸汽锅炉:P≤0.8M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30L≤V≤50L;(2)汽水两用锅炉:P≤0.04MPa,且额定蒸发量D≤0.5t/h;(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额定出水温度t≤95℃;(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二、变更登记
说明:
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1、改造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4)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5)改造后的《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 1份)。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2、移装变更
(1)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C、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A、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B、再到移装后区域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使用登记(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和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各1份);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e)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f)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包含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h)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办理注销的机关签发,下同。
3、单位变更
(1)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办理注销的机关签发,同时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标注注销标志。
(2)新使用单位再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 1份);(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和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各1份);
(d)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e)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f)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包含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h)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4、更名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4)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注:登记机关在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注销标志。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3)按规定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
(4)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手续。(原件,1份)
注:登记机关在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三、停用(1年以上)(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 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注: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四、停用后启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1份);(2)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五、报废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 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4)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原件 1份)。
六、注销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 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注:由办理注销的机关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标注注销标志,同时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七、补证
说明:指使用单位因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1、《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表》(原件 2份);
2、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或损毁的自我声明(原件 1份);
3、有效的监督检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