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新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比比看第三条_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法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31: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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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比比看(第三条)

【最新司法解释三(2011、8、12)】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婚姻法1981、1,司法解释一2001、12、24,司法解释二2003、12、4)】

一、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关键词:抚养费】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法条连连看: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解释一: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举案说法:

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结婚,育有一子。2010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居,李某外出打工,王某独自抚育幼子。王某多次讨要儿子抚养费无果,遂以儿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李某以夫妻未离婚,家庭财产未分割为由不愿支付抚养费,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李某履行扶养义务。

3、解析

《婚姻法》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讨要抚养费的权利予以了明确,解释三

第三条指导了法院对该种诉讼请求的处理,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的抚养费,被抚养人仍然有讨要的权利,法院应予受理和支持。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不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支持被抚养人对抚养费的讨要。但是婚姻存续期间,情况更加复杂,夫妻双方的权益冲突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子女的生活。我们可以从该条中看到最高院很强的指向性,即加强对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保护,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支持被抚养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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