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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公告抚国税罚公告[2009]1号
抚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2009年2月对江西嘉益铁塔钢构有限公司进行了税收检查。经查,江西嘉益铁塔钢构有限公司存在收到土地款未作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收违法违章现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江西嘉益铁塔钢构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违法违章处罚名单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名单
江西嘉益铁塔钢构有限公司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抚国税稽告(2009)第 1 号
江西嘉益铁塔钢构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涉税案件:
法定代表人:沈诵祥
经营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万亩工业园
本局于2009年2月23日至24日对该单位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度收到土地款91000元未作收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鉴于该公司调增此项收入后仍为亏损,故该项收入应调减当年的亏损。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上述行为处以罚款9000元。
本局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09年3月10日依法执行,罚款全部收缴国库。特此公告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国税稽罚〔2009〕1号
江西嘉益铁塔钢构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09年2月23日至2009年2月24日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6年度收到土地款91000元未作收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鉴于你公司调增此项收入后仍为亏损,故该项收入应调减当年的亏损。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报亏损行为,决定处以罚款9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抚州市国家税务局金巢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