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研究(NEW)1_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29: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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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研究

徐丽君

【摘 要】本文主要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进行出发,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种类与新暴力模式以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在解决家庭暴力这一问题上,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利用法律和社会及媒体的干预,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家庭。

【关键词】家庭暴力

种类

成因

危害

对策

【目录】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与新趋势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五、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我国,家庭暴力日益严重,从农村到城市,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婚姻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改革开发以来,新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护妇女、儿童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家庭暴力状况从总体上来说还不容乐观,不仅要面对现有暴力种类,还要受新的冷暴力模式的考验,所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的路还很漫长,需要更多司法力量,社会力量去完善和干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作了一个界定:家庭暴力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反复,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关联。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单位内部成员间,往往由矛盾分歧引起谩骂肢体冲突,偶然发生到日渐频繁,最终会给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带来双重伤害。偶然发生的家暴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当惨案发生之时,后悔已晚矣。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表述: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冲突的极端方式,当事人除了的拳打脚踢,往往还使用一些锐器工具,这样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更为严重,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危及性命。在道德社会里,家庭暴力是不允许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家庭暴力是持续长期的人身伤害违法行为,具有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主观的故意性、行为的违法性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家庭成员内部之间,成员间除了有血缘关系,还有夫妻关系以及某种家庭内部关系,比如夫妻,婆间,父子等特定关系。在我国家庭暴力中,绝大多数是丈夫对妻子的人身伤害行为。

(二)行为的隐蔽性。因为其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所以很多时候发生的暴力侵害往往不被家庭人员之外的人得知,一旦发生,受害者为了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过日子而隐瞒暴力的发生。还有的受害者,为了面子,不好意思向他人或者司法机关申请援助,这类事件往往在性暴力上表现尤为突出。

(三)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除了殴打、捆绑等身体伤害外,还有性虐待,语言攻击等等。

(四)主观的故意性。一次暴力的发生是偶然,但长期的暴力行为必然带有一定的故意性,只有主观的故意,才造成了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

(五)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人类的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势相背离、与民主、自由、平等的国家形象不相容的社会现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与新趋势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身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按其形式可分为:一是身体暴力,主要包括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拳打,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二是语言暴力,主要包括辱骂,刁难,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恶意进行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行为,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2]四是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和漠不关心的方式让受害者痛在心里、有苦难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在陈娟的《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曾提到“冷暴力”这一新的暴力行为,她认为“冷暴力”属于精神上的一种暴力形式。[3]调查发现,一般的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不高、经济条件不如意的家庭里,而精神暴力 却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干部家庭、高收入家庭等,这里的知识分子家庭状况尤为突出。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却比一般人更加细致,“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严重。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冷暴力也应该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和司法机关的干预。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机制相虽然相对健全,但为什么家庭暴力不仅存在着,还日趋严重呢?原因诸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封建思想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是天,掌握着妇女的生杀大权。同时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之下,三从四德,逐渐丧失了自我。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二)经济收入的影响 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突出。在农村,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也就直接丧失了他们的家庭经济支配权,更不要说财产所有权了,这种依附关系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丈夫在家庭中的霸主地位,如有稍加不满,清者恶言相向,重者拳打脚踢。[4]很多妇女在受暴力之后选择逃避,在当时或者事后回娘家,因为他们在经济上不能彻底独立,担心孩子的供养问题和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日常生活中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他们大多会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更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一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对妻子孩子施以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子就会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告发。

2.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 6]许多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只懂得追求物质享受。在外养情人,包“二奶”,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他们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这是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因素。家庭暴力即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婚姻裂变目的的手段。

3.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之 所以存在这些问题,重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加之发展不平衡,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落后的“老少边区”乡村,相当多的民众经济上不富裕、文明程度不高,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法律意识欠缺,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缺少对自己的约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不会或不善于用法律和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机关和和社会行政机关干预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还有警察、法院、检察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的虐待。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女性向这些机构求助意愿不大,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以制裁,从而助长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不少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除了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外,还会带来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会在身体上给受害者造成伤害,在精神也有 一定的影响,必然会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身体伤害轻则恢复的较快,重则伤及性命,影响就是一辈子的问题;精神伤害比身体伤害的恢复是更需要关注和调节的问题,受害者心灵受到了创伤,精神抑郁会使很多人有轻生的想法,逐步走向精神的极端,以致结束生命。家庭因为暴力而失去,身体和心灵因为暴力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

(二)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容易形成不良人格

一个个家庭的解体,受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有更为无辜的孩子 和老人。孩子一般年龄还小,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知父母为何离婚,目睹家庭暴力的发生,在他们幼小的心里会留下一定的阴影,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成长和面对家庭和社会的心态。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一个错误的选择甚至会影响一辈子,所以,在当家人大打出手,互相伤害的时候,多想想自己的孩子,调整自我心态,积极面对婚姻,生活,给孩子一个良好成长的坏境。孩子很小,老人很老,更多的老人为儿女担心,尤其在农村,老人是和儿子住在一起,婚姻解体,老人没有人照顾,更显得孤老无依,让我们情何以堪,中国的百善孝为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三)危害社会安宁,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危害了社会的安宁。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家庭成员的伤害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得伤害,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思想的偏激,容易做出一些伤人伤己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名人,在社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的行为对很多人有一定的领导和标杆的作用,例如前段时间报道的“李阳虐妻事件”,对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的造成了很坏得影响,舆论铺天盖地的指责和声讨,一度让李阳本人很不平静,因为他知道什么是“名人效应”,而他在家庭暴力下无疑是负面教材。最后夫妻二人一起到派出所进行了解调,事情才告一段落。不过,在中国,家庭暴力案多是“不告不受理”,如果丽娜华本人不正式寻求法律保护,则“虐妻”一事便会不了了之。这种“不告不受理”的做法,需要改变。

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五、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研究

从社会能力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一)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国现有的《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上述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确造成了法律适用没有统一的尺度,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人惩罚体系不完善;诉讼程序不尽合理;现行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者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的干预较少,缺少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令,使之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另外,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制止家庭暴力已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以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责任

在健全和完善立法的同时,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及时的救济。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施暴者更加猖獗,使家暴惨剧愈演愈烈。

1.公安机关是家庭暴力公力救济最直接的接触者。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救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对施暴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加以制止,真正达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于造成受害人重伤却以“缓和家庭矛盾,改善双方关系”为由不予起诉的,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者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严重的后果是,施暴人会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法院对施暴人的严惩,其意义远远超过对施暴人个人的惩罚。它是向社会发出这样一个信号:家庭暴力是犯罪而不是家庭私事,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庭或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维权法庭,从组织上予以支持。

(三)社会有关组织的干预和保障机构的建立

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受暴者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二是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求助。三是向妇女组织、工会求助。可以向妇联、单位的妇女委员会、工会求助,四是向公安机关求助。此外,从对家庭暴力的成因的探讨,到对施暴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以及对受害人的伤害鉴定、医院治疗、心理治疗甚至提供避难场所,直至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都应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是仅靠公检法司和妇联所能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形成有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大联盟”,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比如,设立反家暴热线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建立“妇女庇护所”或“受暴保护所”,为妇女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免遭现实的伤害等等。[6]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

1.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唤醒他们的维权意识,让他们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行为,不是家庭内部事情,自觉自发的抵抗家庭暴力,从而减少发生率。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的普法教育,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知识分子,他们相对素质较高,但却是家庭冷暴力高发群体,因此要对他们多进行反暴的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冷暴露的危害比身体伤害更为严重。带动 这部分人,利用他们所学的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和案例,去宣传和教育更多身边的人。

2.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首先要从娃娃教育抓起。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教育制度不断变革,九年义务教育推行了一段时间,但在一些贫困山区,一些孩子还是没办法参加义务教育,在重男轻女旧思想下,女孩不上学,上不起学,辍学现在尤为严重,这也是造成农村妇女素质普遍低下,法律意识更加薄弱,一直处于弱者不可回避的现实因素。笔者认为,强制性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有一定的必要性。

3.要主要针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素质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要懂得为自己负责,才是为家庭其他人员,为社会负责。

在社会主义道德存在的中国,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一系列经济和科技成就的取得,让我们有了强的国,才有了一个富的家。家是国得以矗立的依靠,家是社会得以存在的源泉,所以请给予每个家庭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关爱,对家庭暴力从根本上给予重视和适当的干预。不要让家庭暴力成为威胁社会安定的毒瘤。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团结起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医疗,媒体,社会等集体的力量,我们才能在家庭中寻找幸福,在社会中寻找和谐。

【参考文献】:

[1] 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年9月 62-63 [2] 陈娟: 《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研究 》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年第11期 刘晓善: 《农村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第25卷第2期2009年2月

[4]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年93-94 [5]周晓青:《妇女维权周昨日启动 家庭暴力投诉接待室挂牌》,扬子晚报,南京,20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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