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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川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本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有效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鞭策作用,促进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区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区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区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委政法委、区效能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区计生局、区统计局、区信访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目标管理考核审定工作,决定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区目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目标办),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全区目标管理日常工作,依照区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做好目标责任书的制定、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及考核,提出考核初评意见,提交区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区党政目标管理范围的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及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章 目标的考评
目标检查考核工作实行日常督查、半年考核、年终考评。第九条 日常督查考核主要考核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投诉和舆论监督的落实情况。日常督查考核由区委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政务督查室、区效能办、区目标办参加,督查结果作为年终考评时的依据。
第十条 半年考核原则上以“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标准,6月下旬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报区委督查室、区政府政务督查室、区目标办。7月上旬由区目标办牵头组织,区人大、区政协相关领导参加,对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区委、区政府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评比分四步实施:
(一)由各目标责任单位对照目标责任书逐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计算实得分,写出年终考评总结报告,填写各类考核表,并按要求分别报区委办、政府办和目标办。
(二)在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区目标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检查考核,考核采取集中汇报、实地察看、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评议的形式。
(三)召开目标考核测评大会。考核组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区级领导和各单位(包括二级部门)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测评并推荐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四)区目标办对各考核小组的考评和大会测评情况进行汇总,结合日常督查、半年考核,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扣减目标总分
(一)在控制指标之外,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次扣10分(由区安监局认定)。
(二)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非法越级上访的,由区维稳办、区信访局提出意见,进行相应扣分。
(三)因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不及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不及时或配合不力的,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办提出意见,进行相应扣分。
(四)民主行风评议排在后三名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提出意见,进行相应扣分。
(五)业务工作被国家、省、市、区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的,发生一次分别扣20分、10分、5分、3分(以通报文件为准)。
(六)其它需要扣分的。
第十七条 目标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总得分
目标总得分=年终目标考核分值+加分分值-扣减分值。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奖惩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优、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奖惩兑现
(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发放基本奖,人均奖励 元。
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一)在项目引进、建设、服务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或因人为设置障碍造成项目流失者;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者;(由区纪委、监察局界定)(三)部门工作在全市本系统范围内排名靠后者;(四)发生劳动安全一般责任事故者;(由区安监局界定)(五)民主评议行风排名后三位者;
(六)在全市目标考核内容中排名靠后的责任单位;(七)受到全区通报批评者;
(八)在全年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目标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不能得基本奖:
(一)发生劳动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者;
(二)计划生育完不成目标任务者;(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界定)(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完不成目标任务者;(由区政法委界定)(四)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任务不过半者。(由区发改委、统计局界定)(五)受到省、市通报批评者;
(六)对产品质量工作、食品安全工作、药品安全工作、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