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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一次缴款
会议纪要
时间:2013年10月12日
地点:苏坝乡政府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林俐
参会人员:林俐、乌鲁大戈、彭翼星、袁芳、啥玛拉哈、李华、吴冬梅、夏伦
慧、黄厚祥、俄的彝子、江远秀、俄木八姑
记录人:李华
会议的主要内容:研讨苏坝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彭翼星
宣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2013年社会抚养费计算基数:农村4567元,城镇22661元。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缴纳。
(一)农村应征收标准1、2、非婚生育:4567 X 3 = 13701元 符合再生育政策但间隔时间不够的(子女出生间隔时间汉族
不到4年,彝族为三年):4567 X 2 = 9134元
3、超生3孩:4567 X 6 = 27402元4、3孩以上加倍处罚(如四孩为12倍,5孩为18倍,6孩为2
4倍,以此类推)。
(二)城镇应收标准1、2、非婚生育:22661 X 3 = 67983元 符合再生育政策但间隔时间不够(子女出生间隔时间汉族不
到4年,彝族为三年):22661 X 2 = 45322元
3、二、乌鲁大戈
要求大家根据苏坝乡2013年人均收入实际情况,对苏坝乡的社会抚养费提出征收标准。
三、啥玛拉哈
根据参会人员的交流意见,我苏坝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 的额度比往年增加。最终拟定出第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标准。缴款标准如下:
1、非婚生育一孩的,第一次征缴父母双方各壹千元(2000元),非婚生育二孩,第一次征缴父母双方各贰千元(4000元)。
2、符合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和准生证生育一孩的,第一次征缴父母双方各伍佰元(1000元)。
3、符合再生育条件(间隔年限够)但生育前未经通过审批程序进行报批而生育二孩的,第一次征缴父母双方各壹千元(2000元)。
4、三孩生育的:符合政策但未办理准生证生育三孩的第一次征缴父母双方各壹仟伍佰元(3000元);不符合再生育政策的第一次征缴父母双方各叁仟伍佰元(7000元),超过三孩征收社会抚养费以7000元为基数,按倍数计算(如四孩14000元,五孩21000元,以此类推)。
四、林俐
要求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弄虚作假。本方案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超生2孩或3孩:22661 X 6 = 1359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