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须知_员工日常生活注意事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26: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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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须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员工日常生活注意事项”。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须知

1、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被征地人员,属于劳动年龄段以内的,均应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手续后的一个月内,选择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填写《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逾期未参加的,按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处理。

2、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需到社保服务中心填写《衢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附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对已在用人单位参加或个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曾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不再另行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可同时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所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含政府补贴部分)按2002年市本级月平均工资的80%(1118元)和2003年企业缴费比例(28%)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公式:折算年限月数=所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1118×28%)。折算后推算补缴的年限属于2002年度及以后的,允许按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双低”办法的缴费比例(19%)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为12年,若按公式计算的折算年限超过12年的,超过部分对应的个人专户余额退还本人。

4、折算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提出或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基准,向前推,对推算补缴到16周岁时有剩余年限的,可选择退费或往后预缴。对选择退费的,退还与剩余年限相对应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对年满16周岁时仍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或参军的,凭毕业证书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推算补缴手续,往前推算补缴的最早起缴时间可从毕业或退伍时间起算;对年满16周岁时仍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两劳”人员,往前推算补缴的最早起缴时间从刑满或解除劳教次月起算。

5、对首次不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如以后又提出选择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折算标准按办理折算手续时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企业职工正常缴费比例进行折算。

6、被征地的农村退伍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军龄的视同缴费年限手续,由村集体到社保服务中心领取《衢州市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带档案到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审批。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缴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折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但延缴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8、现已在其他县(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提供异地参保证明后将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在异地有参保简历的被征地人员,本次申请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折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可将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账户转入市本级。如原在异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可将异地农村养老保险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后转入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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