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的预防和处置对策_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处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23: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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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的预防和处置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处置”。

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不但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安队伍稳定,而且妨碍了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对此,笔者就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置对策。

一、近年来我局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基本情况

2005年以来,共发生有稽可查的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4起,其中2005年1起,2006年1起,2007年1起;刑事拘留6人,逮捕1人,移送起诉2人;治安拘留5人;未处理3起,未处理的原因主要是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危害而未予处理;或者证据不足无法处理;或者行为人未到案无法处理。另外,尚有一些案件因情节轻微未予处理、违法行为人当场逃脱后无法查清的此类案件未统计,这方面的案件多发生在交警部门和巡警在案件现场处置中。

(一)行为方式。发生在我局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常见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挑战权威型:民警执法具有权威性。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出于好奇、自我表现等心理,对于民警的命令、现场指挥等,进行语言挑逗,行为上推拉民警,阻挠民警执法。

2、暴力攻击型:这种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最大。行为人出于自身利益直接与执法民警对抗,有的用棍、棒、刀等凶器攻击民警,有的向民警投掷砖头、石块、酒瓶等,有的甚至直接砸坏警用车辆。

3、酗酒闹事型:行为人酗酒闹事,对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不予配合,张狂、蛮横至极,故意和民警“对着干”,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4、煽动教唆型: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者利益相关人员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对执法民警进行围攻,以各种借口阻碍民警执法。

5、辱骂威胁型:行为人采取谩骂、吐口水、泼污物等侮辱人格的方式,或者以扬言报复的威胁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6、不予理睬型:这种行为方式大多发生在交警执勤过程中,行为人对民警执法中发出的指令,暨不遵从,也不作明显的反抗,只是抱着不予理睬的态度,如对交警的指挥手势、对交警检查驾驶证照的指令不予理睬,仍然我行我素。

7、耍赖撒泼型:这种行为方式大多发生在老人、妇女身上,行为人自认为是弱势群体,警察不敢把自己怎么样,有的赖在地上不起来,有的拦住警车不让走,有的堵住大门不让进,有的自己抓伤自己然后说警察打人,有的损坏自己的物品后诬告民警损坏的等等,极尽耍赖撒泼之能事。

(二)诱发原因。发生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的原因较为复杂,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社会因素、内部因素和法律因素等三个方面。

1、社会因素。一是民警的执法环境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主要是非警务活动,引起群众与公安机关“对着干”,有些地方政府领导把派出所和人民警察当作为其“息事”的工具。比如:在有关项目开发中,政府既不依法办理征地手续,也不按政策足额给予经济补偿或不及时给予经济补偿,就急于破土动工,群众多次前来阻扰施工讨说法后,怕居民再“闹事”,就动用警察来“保护”;群众本来因为拆迁吃亏了,心里对政府有意见,再用警察来压制,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进行对抗。又如,当企业工农关系处理不好时,就动用警察来压制,要求公安机关以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为由拘留群众,等等。二是少数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只要没打警察就没犯法,不懂得妨害(阻碍)公务也是犯法。还有的则认为人多犯法不要紧,法不责众。三是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的增加往往把民警推向社会矛盾的第一线,使公安机关处在风口浪尖上,一线民警在处置下岗工人、群体上访、转制工厂工人闹事、村民与外来施工单位利益发生矛盾纠纷等一些行为时,遭遇暴力抗拒的情形增多不可避免。四是宣传导向严重失衡,误导了群众的思维。近年来,各种传媒、宣传舆论过分强调公安机关要“文明执法” 和“人性化”管理,但对“民警执法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宣传几乎是空白。这就在社会公众心目中产生这样一种思维定势:“警察”就是“文明和蔼”的代名词,抓捕、处罚就是“执法”、“侵犯人权”,结果是给为非作歹之徒壮了胆,遇民警来传唤、拘捕或制止滋事时,以各种借口阻碍执法,轻者反抗抓捕、撕烂警服,重者动手打警察、砸坏警车。

2、内部因素。一是少数民警法律法规不熟,公安业务生疏,在处置现场说话不合法,行为不合公安业务规定,与当事人对话,说不到点子上,甚至理屈词穷,致使当事人蔑视民警,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少数民警没有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之间的关系,潜意识里以管人者自居,态度生硬、粗暴,文明执法做得不够,给行为人以口实,导致矛盾冲突升级。三是执法水平较低,业务技能欠缺,不注意执法策略和执法艺术,执法不规范,导致群众的异议和不满。四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取证意识,少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思想麻痹,没有佩戴必要的警械和装备,在遭遇不法分子的突然袭击时常常措手不及;案发后对现场有关证据没有及时收集或提供,导致事后

无法打击处理。五是执行职务时的简陋装备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特别是对于凶器藏身的不法分子来说更是无所畏惧。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强了对警用枪支警械的管理,多数实行“刀枪入库”的集中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基本杜绝了民警涉枪事故的发生,但导致了许多本不应该发生的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和妨害公务案的发生。六是对阻碍民

警执行职务案件和妨害公务案件打击不力,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不严厉,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3、法律因素。一是法律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处理明显偏轻,以法护警还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且对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还没有单独设定从重处罚的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款虽然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单独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但其最高处罚仍只是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二是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公、检、法机关认识不尽一致,给此类案件的打击和处罚带来难度,有的判刑较轻,有的往往只能将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降格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近三年发生的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立刑事案件的较少,实际上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大多数采用了暴力,符合妨害公务案的立案标准,但因达不到检察机关的起诉标准,公安机关往往没有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是保障民警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有关法律条文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警察行使防卫权只是归入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中,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警察在行使防卫权时无法判断适当性而缩手缩脚。四是武器警械的使用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民警在执行公务遭到暴力侵害时优柔寡断,难以断然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侵害。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有“危及生命安全的”这一限制条件,但执法实践中民警往往难以判断是否危及自己或被侵害人的生命安全,此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五是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案件的取证比较困难,证人不作证难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导致对违法行为人打击不力。

(三)现实危害。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2、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的专政工具,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能部门。民警作为政府机关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的暴力或非暴力的对抗,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同时也使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受到质疑。

3、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许多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发生,直接损害了当事民警的身心健康,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不法分子的处理不及时和不到位更容易挫伤当事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波及到全体公安民警,影响公安事业的发展。

4、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近些年来,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和暴力袭警案件直接致使部分违法犯罪人员现场逃脱,致民警不同程度地受伤,给我县社会治安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助长了少数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进一步有效预防和处置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的对策。

(一)处置对策。

1、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设置并完善民警权益维权委员会并调配专职民警,负责本级公安机关处置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的督导和查处工作。公安民警认为自身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认为其正当执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时,可以向维权委员会投诉,由工作专班及时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适时在社会上予以曝光,使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法律的严惩,让当事民警从心理上得到宽慰。

2、完善安抚制度。一是领导及时探望。凡民警因执行职务受到伤害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政工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负责人都要及时进行探望和慰问。二是设立文明执法奖。对在执勤过程中遭受无理谩骂侮辱而又能保持克制态度、坚持依法妥善处置的民警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三是及时进行心理咨询辅导。将民警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作为民警心理咨询辅导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安排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进行心理咨询辅导,消除其心理障碍和阴影,提高民警心理承受能力,使广大民警勇敢面对复杂环境,大胆执法。

3、设立民警保护专项基金。一是设立民警保护基金。为了切实保障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解决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伤害的民警及其家属所产生的经济困难,激励广大公安民警献身公安事业,按照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民警保护基金”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均设立民警保护基金,设立单独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保护基金的来源主要有:接受社会有关单位或法人自愿捐赠,公安机关自筹资金和民警自愿捐助的资金,向政府财政争取专项经费。二是建立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人寿保险公司联系,投资一定保险金为全体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保险,解决事后民警医疗费用问题。通过以上措施,努力使广大执法民警流血流汗不流泪,记永远保持旺盛的斗志。

4、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对各种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要用足用活法律,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处理。一是准确把握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界限。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公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准确运用法律打击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作如下处理:(1)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劳动教养,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可劳动教养一至三年;(3)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处置策略讲究灵活多变。导致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时,要因情施策,依法采取“刚柔并济、缓急适宜”的处置策略,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处置违法犯罪重点嫌疑对象,应凸显一个“刚”字,体现公安执法的果断性与严肃性。具体制服过程中,既要“快”又要“稳、准、狠”,防止嫌疑对象反抗,争得执法工作主动权。二是处置违法犯罪嫌疑对象家属、亲友聚众围堵事件,应体现一个“柔”字,“以柔克刚”,用语谦和,体现人性感化,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不宜将打击面扩大,以赢得家属的理解、支持,防止家属、亲友因误解而公然袭警。三是处置个体性事件方面,侧重一个“急”字,做到速战速决,在抓获嫌疑人员后,应将其火速带离现场,防止不明真相群众串联起哄、煽动闹事。

(二)预防对策。

1、加大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公众普法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全方位、宽渠道、多领域强化对公民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其明白任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民警将坚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果断使用武器警械,对挑衅法律权威者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加大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的公开处理力度,在各种传媒上公开曝光关于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一些典型案例,达到现身说法的教育效果。

2、加强对民警的法治理念教育。一是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人民警察确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坚持执法为民,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二是加强对民警法律知识和公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切实做到拉得上,说得赢,显示警察权威。三是教育民警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实行人性化执法,即使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也要充分保障其应有的权利,让其依法行使权利,尽可能地减少其对立情绪,从而对减少阻碍执行职务的发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四是提高民警的防范意识,在处置聚众斗殴案件,侦破杀人、抢劫案件,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复杂场所查处公安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到有犯罪嫌疑人亲朋好友聚集地抓捕等易发生袭警案件的时候,要在心理、通讯、防护装备上做好准备,在行动中提高警惕,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3、依法严惩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惩罚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对各种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要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严格查处,决不能姑息养奸。要对现有的处罚措施用足用活,依法顶格处理,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对一些典型案例,事后要进行比较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处置对策,起到间接预防的作用。

4、建立新的警械武器管理制度。目前的警械武器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弊端。公安机关要完善警械武器管理制度,加大警械武器配备使用力度,组织民警学习关于警械武器的使用规定,教育民警在文明公正执法基础上要加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民警要正确果断使用警械武器。决不能以法律的尊严和民警的鲜血甚至生命为代价搞“刀枪入库”。加大适应实战需要的防护装备和各类警务实用装备的研发工作,例如给一线民警逐步配备录音笔等。

5、科学预警完善战略战术。为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执法一线民警在战略上要藐视违法行为人,战术上要重视违法行为人,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一要准确掌握当地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预警信息,事先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重要事件中的中流砥柱作用,消除人民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抗情绪,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减少群体性围堵、阻挠民警执法事件的发生。二要科学选准执法办案时间。农村地区由于居民点分散,白天人群易于聚集,最容易出现阻挠执法的情况,而晚上信息联络不便,发生围堵、阻挠执法的概率低,尤其对抓捕工作非常有利。在城区,则根据居民工作、生活规律灵活运用策略。

(三)立法建议。

1、建议公安部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实施细则》。

2、建议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妨害公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暴力威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化。具体的建议是:对殴打人民警察致轻微伤的;殴打人民警察,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恶劣影响的;毁坏警用装备、配备或者公安机关办公设施,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或者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的;为了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辆强行拖、撞人民警察,或者使用非机动车拖、撞人民警察致轻微伤的;使用刀具、棍棒等,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公然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等言语相威胁 , 阻碍人民警察执法,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恶劣影响的等六种情形,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议全国人大出台刑法修正案,将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从三年提高到五年,并区分一般妨害公务罪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罪量刑幅度,增加“以暴力威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款,或者增设“袭警罪”罪名。

4、建议全国人大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改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提高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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