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不公开处罚决定书 复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湖北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司荆丰
被申请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027-87822922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号邮编:43007
1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2011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司荆丰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1年4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司荆丰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下称《回复》)。
该《回复》载明:„„你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涉及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配方比例、添加成分、工艺情况等都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不能公开的信息范围。
申请人认为应当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本不载明“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配方比例、添加成分、工艺情况等”,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被申请人不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2、依据《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被申请人应当无偿向社会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
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诉举报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被申请人作出不能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正、公开的原则。
4、从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申请人可以以案学法,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被申请人不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撤销被申请人2011年4月1日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调查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
此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二、被申请人2011年4月1日作出的《回复》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