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操作规程_药事管理岗位操作规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22: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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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为规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制定大冶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军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一、情况的统计、核定

一次自然灾害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倒房户的统计、核定工作。

乡镇民政办:一次自然灾害结束后,由民政办牵头立即组织人员对因灾倒房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7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附表1),在台帐“备注”栏上注明是否符合救济条件,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接到乡镇民政办报表后,迅速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需救济重建户进行复查,确认符合恢复重建条件的对象户,填写分乡镇《因灾倒房情况统计表》(附表2)和《倒房户恢复重建汇总表》(附表3),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二、组织实施

灾区灾民住房倒损情况核定后,市民政局即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责任在市、乡镇两级,实行市、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责制。

(一)明确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机构,由收政、财政、计划发展、建设、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恢复重建项目的汇总、编制、上报、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乡镇、村两级确定专人负责重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确定重建对象。需政府帮助开展恢复重建的重点对象:因灾造成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分散五保户倒房后直接安排进福利院;确定原则: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严格审批;确定程序:分散建房户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申报《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附表4)、市民政局审批;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表》(附表5)、市民政局审批、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分散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三)规划选址。市人民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牵头协调建设、国土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重建规划的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科学选址,不得在民垸,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等易灾地带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利于今后防灾减灾,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恢复重建的住房要设置永久性的标识。

(四)建房资金来源。灾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资金主要通过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府救济等多种途径解决,以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五)恢复重建补助办法及标准。灾民恢复建房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经济实用的原则。补助标准依据自救能力的强弱和修复房屋间数来确定。

1、补助标准:完全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优抚对象,每恢复一间房,补助600—800元;有部分自救能力的倒房户,每恢复一间房补助300—500元;严重危(损)房户参照以上标准减半执行;

2、补助间数:1—2人的家庭倒房恢复后补助间数最多为2间,3—4人的家庭恢复后补助间数最多为3间,5人以上的家庭倒房恢复后补助间数最多为4间;每间房屋按15—20平方米参照执行;

3、补助方式:建房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市民政局冤魂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并向确认的建房对象发放《大冶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证》,各乡镇民政办根据灾民恢复重建的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或实物,灾民凭补助证领取,并将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

(六)制定优惠政策。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出台有关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七)组织实施。(1)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2)督导乡镇、村、户的恢复重建工作;(3)全面实施恢复重建的进度管理。对集中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姑建方及重建对象签订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对分散建房的由乡镇民政办、蹲村干部和村委会负责,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对重建对象按进度分批拨款。

三、监督管理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各乡镇、村两级按规定要落实本级责任;市场民政局按进度和补助标准下拨恢复重建资金;督察乡镇、村两级对建房资金的使用及建房对象的公示;在本市内定期通报各乡镇灾民建房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灾民建房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定期检查乡镇、村两级对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资金到户和政策落实到户情况。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大冶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吃饭、穿衣等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月至5月;冬令救助时段。为规范我市的春荒和冬令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操作规程。

一、调查

春荒和冬令救助工作实施前一个月,乡镇民政办根据村委会上报的情况组织专门力量对灾民和特困户逐户开展荒情调查,并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根据各乡镇上报的《需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抽样抽查。

二、救助情况上报

春荒:根据调查,各乡镇每年1月1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填报的数据应与需救济人口台帐相符),并上报市民政局。

冬令:根据调查,各乡镇每年10月1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填报的数据与需救济人口台帐相符),并上报市民政局。

三、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市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调查摸底的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分析大冶市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然后制定大冶市灾民生活救助计划。

四、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市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实际救灾资金补助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及时对原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实际的政府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由灾民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报乡镇审核。

(二)各乡镇将审核的政府救助对象的求救助情况输入微机,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用磁盘或电子邮件上报到市民政局审批。《灾民救助花名册》是在对《春荒、冬令需救济人口台帐》上的对象严格排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对需政府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主要依据,也是以后上级民政部门对救灾物资发处进行监督的唯一依据。

(三)乡镇民政办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确定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卡》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由市或乡镇民政部门盖章后发放到户。

(四)乡镇民政办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直接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物资。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排印。

五、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定期组织人员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确保救灾款物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家庭。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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