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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现就加强高新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人员、安全员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应持证上岗,工程基本情况和项目部组成人员的信息应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管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并坚持安全巡查,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二、切实落实安全文明工地施工措施。各施工单位要结合各标段道路特点,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施工现场适当位置悬挂安全文明标志和张贴安全文明标语,在施工道路两端及路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标志。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等,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夜间应设置警示灯。对深沟槽(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车辆、行人安全。
三、加强施工现场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现场要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及时清运,对暴露的土方和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运输车辆应采取覆盖措施,避免撒漏,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砂出入对已建成路面的污染。施工现场材料应整齐有序堆放。
四、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