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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六号公布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对于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查核。
第二百七十五条 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清单、照片附入卷宗。
第二百七十六条 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结果附卷。
第二百七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第二百七十八条 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可以适用本规则规定的侦查措施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