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到第十四章复习笔记_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14: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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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至第十四章)

第一章 概论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特征

(一)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司法活动

(二)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三)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三、刑事诉讼法的属于: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三)有关法律规定

(四)司法解释

(五)行政法规

(六)地方性法规

(七)国际条约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大概)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概念

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另外还有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二、人民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高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人民陪审制度P67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概念: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诉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概念: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

由刑诉法规定的,贯穿于刑诉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诉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重点自己看P112)

一、管辖的概念

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第七章 回避

一、回避概念

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二、回避人员的范围

(一)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人员、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厅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

(二)检察人员:检察员、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监察委员会委员

(三)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机关负责人、侦查部门负责人

(四)书记员

(五)翻译人员

(六)鉴定人

二、回避理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原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即审判人员曾作为裁判者参加对某案件的审判活动,而后同一案件又被统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则为排除预断,该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三、回避的种类

(一)自行回避

(二)申请回避

(三)指令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法定回避情形

四、回避的告知

开庭到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

六、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的,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驳回的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再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回避的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不低于5分)

一、辩护的概念

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便和人反驳对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行为,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辩护权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时间:1.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宣告缓期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8.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当人辩护人

第九章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证据的概念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证据的特征

(一)证据的客观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

第十一章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1.犯罪工具2.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3.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1.对案件事实的陈述2.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3.诉讼请求】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1.供述2.辩解3.攀供】

(五)鉴定结论【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六)勘验、检查笔录【测谎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合法】

(七)视听资料

二、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各种强制性方法。

有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

(一)主体只有公安机关

(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体系

(一)公民扭送

只是对强制措施的辅助。

(二)收容审查

公安机关对流窜作案嫌疑人或有犯罪行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强制将其收容并送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审查。

四、拘传

概念: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我国刑诉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执行拘传的公安人员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五、取保候审

概念:在刑诉中,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对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

特殊情况: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脱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六、拘留

概念:公检再侦查过程中,在紧急的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传功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七、逮捕

概念: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的一种强制

措施。

逮捕权限: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进行。

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在刑诉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但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一)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四)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期限。

二、期间与期日

(一)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而期日是共同进行的时间要求

(二)期间为法定,不能变更;期日有公安司法机关指定

(三)期间为一个时间段;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

三、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四、期间的恢复

1.由当事人申请2.耽误必须是不可抗力3.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4.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五、法定期间P246

六、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①军人②正在服刑的③正在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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