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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年)x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胡x安,女,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xx省xx县xx乡xx商店售货员,住xx县xx乡西沟村x组x号。
被告:胡x平,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xx省xx县xx乡xx工厂工人,住xx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
原告胡x安与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安和被告胡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安诉称,1999年在父亲去世不久后,被告及其家人搬到父母家中,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因在父亲去世前,原告与被告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故诉请被告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瓦房,分得两间。
被告胡x平辩称,根据乡下几千年来的习俗,父母遗产只能由儿子独自继承,出嫁的女儿无继承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x安和被告胡x平系兄妹关系。1998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将原来的四间旧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较讲究,共花去x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1992年2月,原被告母亲病故,其后事费用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1996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计x万元全由父亲支付,但在这期间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义务,两个多月后,父亲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原告在要求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瓦房中的两件被被告拒绝。被告应诉后,提出依据本地乡下风俗父母遗产由儿子独自继承,出嫁女儿无继承权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遗产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时,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故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x乡红寨村x组x号的胡x奇、赵x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各继承两间。诉讼费用xx元,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王x仁审判员:李x贵审判员:朱x才19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