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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民 律师手机:136 3637 3512电邮: lawyerfudan@hotmail.com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并为其发表代理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公司的举证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对于被告上海***XX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违背事实真相的辩解理由及相关事实情况,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呈请法庭参考:
1、被告***公司突然取消合同且未提前书面通知原告构成违约。本案所涉广告合同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公司在履行过程中违背合同约定擅自终止履行,解除合同,取消广告刊登,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广告合同的约定,广告共应刊登三期,分别为2006年8月刊、9月刊、10月刊,每期广告费为60,000.00元,刊登位置为封二的“200克整版覆膜”特殊纸质页。被告在8月刊广告刊出并支付相关费用后未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提供9月刊、10月刊的广告片,也未向原告进行任何说明。直到2006年8月13日,9月刊杂志完成稿件及广告的选定、收稿、编辑的最后期限,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9月刊广告片或向原告进行任何说明,故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请被告提供9月刊广告片或请被告确认是否继续采用8月刊广告片,以免影响9月刊杂志的正常出版,被告却突然在电话中
提出取消9月刊广告的刊登,停止履行合同。因9月刊出版在即且被告原定的广告刊登位置为“200克整版覆膜”特殊纸质页,在被告突然取消广告刊登而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原告根本来不及寻找其他广告客户填补被告的广告刊登位置,故原告在电话中当即表明反对被告取消广告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新的广告片或确认是否继续采用8月刊广告片,被告予以拒绝并表明不再支付任何广告费用。在电话之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电子邮件,重申无法接受被告取消9月刊广告一事,并述明即使被告取消广告刊登仍应根据合同规定支付被取消的广告的费用。被告未回复该邮件。
2、被告***公司辩称本案原告拒绝为其刊登9月刊广告并构成违约违背事实真相,属于被告无理狡辩。
如前所述,提出取消广告终止合同的一方是被告,而非原告。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本案系原告拒绝为被告刊登广告,而非被告取消,被告向原告提交的8月刊广告片即为9月、10月刊广告片。被告代理律师的该等辩解违背事实真相,与常理不符,属无理狡辩。
第一,被告该等辩解违背事实真相,无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
持。
① 被告辩称本案系原告拒绝为被告刊登广告但未提供任何事实
依据,未能提供任何原告拒绝刊登广告或被告反对原告拒绝
刊登广告的证据,显属狡辩。
② 被告辩称其向原告提交的8月刊广告片即为9月、10月刊广
告片,三期广告内容相同,对此被告亦未提供任何事实证据。
根据广告业通常做法、出版制度等,如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刊
登内容完全相同的广告应该向原告做出说明,但被告在提交
8月刊广告片时并未说明该广告片适用于8、9、10月三期,也未在之后向原告进行任何说明,并在原告与被告2006年8
月13日电话确认时否认9月刊杂志继续采用8月刊的广告
片。
第二,被告该等辩解违背常理,难以自圆其说。
① 被告辩称本案系原告拒绝为被告刊登广告违背常理。原告与
被告签订广告合同,约定为被告刊登三期广告并收取每期
60,000.00元的广告费用。在刊登完毕8月刊广告并已收取
相应的广告费用后,原告没有动机或理由中途取消合同,拒
绝继续为被告刊登9月刊、10月刊广告。作为一家广告公司,原告以为客户刊登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原告没有任何动机拒绝为被告刊登广告同时也没有在被
告原预定的广告位上为其他客户刊登广告进而浪费该等广告
位并放弃相应的广告费收入。被告该等辩解与常理相勃。
② 被告辩称本案系原告拒绝为被告刊登9月刊广告构成违约却
未向原告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
背常理。合同第6条明确规定,“如果由于出版商自身的原因
未能按约定发布广告片,广告客户有权要求其推迟刊登或赔
偿损失”。如本案系原告擅自拒绝为被告刊登广告构成违约,被告为何未向原告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为何未要求原告继续
刊登或赔偿损失?
③ 被告辩称其提交的8月刊广告片同样适用于9月刊、10月刊
却未向原告进行任何说明违背常理,其要求原告为其出版三
期内容完全相同的广告亦违背常理。
3、为何原告在2010年7月才向被告发出9月刊的广告费用发票?
如前所述,被告在2006年8月13日电话中向原告提出取消刊登9月刊广告并明确表示不会再向原告支付任何广告费用,之后也未回复原告的邮件,并在其后对原告的追索行为置之不理。在原告明知即使向被告签发发票被告也不会付款的情况下,原告未向被告签发9月刊广告费用发票。在原告2010年7月决定提起诉讼以追索广告费用之前,原告向被告签发并寄出了9月刊广告费发票进行最后一次诉前追索并确认被告是否仍然无意支付该等广告费用。该发票被被告拒收。
4、合同规定,在被告未提供9月刊广告片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重复以前的广告片或刊登其他广告片并要求被告承担该期广告费用。为何原告未在9月刊上继续刊登被告8月刊的广告片?
如前所述,被告已在2006年8月13日明确表示取消广告刊登且不会再向原告支付任何广告费用,原告继续为被告重复刊登以前的广
告片已无意义,故此,原告没有为被告重复刊登8月刊广告片。又因被告系突然取消,原告未能找到新的广告客户替代被告原定的9月刊广告位,只得将9月刊杂志封面(封一)扩展至原预定刊登被告广告的“200克整版覆膜”特殊纸质页上(封二),未能在该原定的被告广告位上刊登任何广告,由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其后,原告找到了新的广告客户替代被告在10月刊杂志的原预定广告位上刊登了广告,避免了继续损失10月刊广告费用的发生,故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该10月刊广告费用。
综上所述,广告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应切实履行,依约刊登三期广告并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如被告取消刊登应依照合同第7条的规定提前73天书面通知原告,被告擅自取消9月刊、10月刊广告且未提前书面通知原告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规定继续承担相应的广告费用。因此,恳请法庭据实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月刊广告费用。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田玉民 律师__________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