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_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11: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期)2009年10月25日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期)浏览次数:496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被告人朱家平。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家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家平为了拆迁,从拆迁市场购买回来旧砖头、旧钢筋、旧楼板交给无建筑资质的于全门建两层楼房,并吩咐于全门为其节省资金。2004年5月中旬的一天,于全门带领王顶玉、王顶宝、王玉喜、王桂莲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004年5月28日下午2时许,当被告人朱家平经于全门同意将两桶烂泥浆调到二楼廊檐顶部不久,在楼板自重和施工操作等负荷作用下,导致挑梁断落,致使王顶玉被砸当场死亡;王顶宝被砸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王进喜、王桂莲被砸成轻微伤。经鉴定,该房建造标准很低,泥浆强度为0,主要承重构件构造连接和整体性很差,挑梁不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家平建设两层楼房,购买的是旧材料,为了拆迁,吩咐于全门尽量节省,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亲自用吊车将两大桶烂泥浆吊到二楼,最终导致楼房崩塌,进而致两死两伤的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其行为与两死两伤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考虑到被告人朱家平在整个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家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家平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下载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word格式文档
下载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