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_原告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10: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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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答 辩 状

答辩人,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出生,籍贯惠安,自由职业,住厦门市莲前西路,公民身份号码。

答辩人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2009年9月19日,答辩人委托朋友向被告购买厦门市金鸡亭2567号用地住宅楼东面A梯201室,双方口头约定购房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25000元,未签订具体书面协议。2009年9月19日,答辩人即委托,通过厦门的银行,将首期购房款人民币50000元汇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随即交付房屋以及钥匙。答辩人于次日入住该房屋,后答辩人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被告要求购房款金额变更为180000元,双方争执不下,至今未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上述事实,本案纠纷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讼款项系房屋首期购房款,合同履行地为厦门。依据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汇款所在地)管辖。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为维护法律的程序公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思明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壹份

答辩人

二0一四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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