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诉状_保险纠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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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刘桂娥,女,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泗庙街虎山巷43号,身份证***325

原告钟梅,女,汉族,1992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泗庙街虎山巷43号,身份证***329

原告钟浩,男,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泗庙街虎山巷43号,身份证***31x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一号摩尔城1号楼7-8层,电话0713—8355455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初被告的浠水支公司的业务员吴秀兰多次到浠水县巴河镇向船主和船员介绍推销生命富贵花保险卡。吴秀兰说这种保险具有缴费低、出了意外事故赔付额大(10万)的特点。船主和船员问吴秀兰像船员这种职业能不能买。吴秀兰请示被告团体险部门工作人员后答复说“能”。船主和船员相信了她,纷纷通过她购买生命富贵花保险卡。原告的亲属钟少兵也将保费10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吴秀兰,吴秀兰将保费和几十份身份证复印件收齐后交给被告及其浠水支公司,被告及其浠水支公司工作人员刮开保险卡密码在网上完成激活。吴秀兰将激活后的保险卡带回巴河镇分发给各投保人。原告的亲

属钟少兵所购买的一张生命富贵花保险卡是一种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卡号码是E***63,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3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受益人为法定。保险利益是: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铁路、水运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公路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2013年1月25日在浠水拖0399号船上原告的亲属钟少兵摔倒受伤身亡。2013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2013年2月5日原告收到被告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拒赔决定通知书》。被告以被保险人钟少兵出险时职业是船员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认为:投保人钟少兵投保,被告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订立保险合同时、刮开密码并激活保险卡前,被告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被告明知被保险人钟少兵的职业是船员仍然向其销售生命富贵花保险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依据《保险法》第13、16、17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黄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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