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法院秦建玲知法犯法_犯罪知法犯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07: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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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法院秦建玲审案中

知法犯法的案例

我是新疆法院退休职工,来郑州异地养老。2006年9月1日以“股东”的身份购房(“股东”是开发商销售的一种手段),开放商7年未履行交房合同。向新郑市法院起诉,法官秦建玲审理此案,两年期间,商品房迟迟得不到判决交房。本案事实很清楚。开发商违约,本人要求交房,为了养老。

被告要求原告放弃起诉权利,方可交房,否则不交房。而法院为了保护一方,不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以掌控审理权,判决权,为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执法犯法,有法不依的行为,使案件长达两年之久,还未结果。这是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虽然是一起小案,但反映法院审理案件存在严重的知法犯法行为。为使法院审判工作能更好为人民利益至上,为党的利益至上,为法律尊严至上地服务,呈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安定的秩序,特作此陈述。

经法院审理。彻底暴露出被告是官商勾结的“三无企业”,政府部门却大放绿灯,而法院不依法审理“三无企业”不合法的行为。并加以保护。

法院执法犯法,有法不依的案例如下:

案例一: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证人出庭作证的事实和证据,在判决书中未作陈述和认定。而被法院全部删去了,是执法犯法的行为。

被告证人出庭作证的事实和证据。是审理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

点,是否履行合同书面通知办理交房手续的见证。

被告辩称:“已按期履行,向原告打电话,发快递通知办理交房

手续。”被告证人陈文刚(销售部经理、合同承办人)出庭作证。原告陈则鸣当庭质询陈文刚打电话、发快递是何年何月何日?请出示相关凭证?陈文刚当庭说不出话来,庭审证实被告是做假证。未履行合同书面通知交房已成铁的事实。属被告违约。

以上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重要的事实和依据。在判决书

中未作陈述和认定,而被法庭全部删去了,是严重的、公开的执法犯法行为。

案例二: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在庭外以《大河报》2011年12

月28日公告发行日,为原告交房日。被(2012)新民初字第230号判决认定:支付原告违约金9054.20元。是法庭的严重的、公开的执法犯法行为。

(1)、违背诉讼程序:被告在一、二审法庭审理工程中:从未表

态自己违约,未向原告交房。而被告在庭外以《大河报》公告交房与本案豪无任何法律关系。同时一审法庭明知二审(2011)新民三终字第863号判决认定:被告金秋公司上诉“补充协议”第8条3,已被驳回。而一审法庭再次(2012)新民初字第230号判决认定:被告“补充协议”第8条2《大河报》公告通知。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是无效的是严重的、公开的对二审判决的对抗行为,是向国家法律公开的示威和宣战的行为。

(2)、二审审判期间:(2011)新民三终字第863号,二审合议

庭4人,域2011年11月8日专程到现场(为证明)叫被告打开建成19楼,二单元,三楼东户实地调查,并进行一次调解。被告要求原告放弃权利,方可交房,否则不会交房。原告回答只要共产党不变色,房子一定会要回来。说明被告有后台支持,口气很强硬。

(3)、违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房屋交付之规定:“商品

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和双方进行验收签字手续。”

违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9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

规定:“自合同第8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房之日止,违约金按日万分之1.5计算。”

案例三:一审法庭未依法审理被告三无企业不合法的行为,相

反被法庭保护。

被告三无企业在郑州租房租房、设点、销售楼房,骗取钱财是违

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后期被告又骗取“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公章,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是用“借用”名子来逃避不合法行为。造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破坏社会主义折射的法制社会。三年后,被告与原告才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资金、无土地、无工期,造成工程长期拖延。合同规定交房期2008年12月31日前,而被告

金秋乐园,14-23楼(我购19楼)还未动工。(存案中:新郑市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竣工、验收日期2010年8月13日。审理本案事实很清楚,被告违约交房期,但法庭公开不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而以法庭掌控的审理权、盘后、判决权、长达两年之久,背离人民利益至上,背离党的利益至上,背离法律尊严至上。使千千万万受害者得不到伸冤。

案例四:(2012)新民初第230号判决认定“原告证人,不出庭

作证,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纯属法庭编造的事实。不符合诉讼程序的规定,不符合法庭审理中真实情况。

根据诉讼程序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法庭审理前未要求原告出具证明组织质证;被告也未要求出具证明组织质证;原告也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审理过程中不存在证人出庭的诉讼程序。而判决认定:“原告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法庭自导自演编造的事实,是严重的违背诉讼程序的规定,是执法犯法的行为。以上案例1-4说明法庭不依法审理三无企业不合法行为。售房、骗钱、后骗公章,而法庭认定:被告是“借用公章”。被告违约交房期。法庭审理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履行。而采取一:被告证人出庭作假证,在审理过程中不依据事实和依据,在判决书中未作陈述和认定,相反全部被删去,是公开的保护一方。而法庭对原告采取编造证人的事实,法庭认定“原告证人,不出庭作证”是违背诉讼程序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是公开压制一方,明显是不公正的。采取二:被告一、二审理期间从未表态自己违约,向原告交房。而被告在庭外以《大

河报》公告通知交房,被法庭认定。是严重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三:法庭审理期间多次要求原告撤诉或退回房款。第一次起诉判决未交房,造成二次起诉。七旬老人打了两年官司,维护权益,要在异地养老购房还未结果。

我是千千万万受害者之一,以上的陈诉我负法律责任,可以对

质。虽然是一起小案,是反映现行社会的一个缩影。由于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执法犯法,是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我作为一名退休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的威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得民心,才能得天下”!

投诉人:陈则鸣

电话;***(郑州)

***(新疆)

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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