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潘莉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_江苏省电力公司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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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潘莉等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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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徐民一终字第1523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丽娜,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晓(曾用名周甜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

以上三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潘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清华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先国,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向阳(曾用名潘修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平

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于2009年10月 23日之前赔偿被上诉

人潘莉、周晓晓、周洁、周祥、郭清华各项损失共计60300元。该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因该事故产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如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逾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的数额执行。

二、被上诉人潘向阳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赔偿被上诉人潘莉、周晓晓、周洁、周祥、郭清华各项损失共计57644.42元。

三、被上诉人周平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赔偿被上诉人潘莉、周晓晓、周洁、周祥、郭清华各项损失共计86466.63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2328元,由被上诉人潘莉、周晓晓、周洁、周祥、郭清华负担828元;被上诉人潘向阳负担600元(该款随案款一并支付给被上诉人潘莉、周晓晓、周洁、周祥、郭清华);被上诉人周平负担900元(该款随案款一并支付给被上诉人潘莉、周晓晓、周洁、周祥、郭清华)。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为333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蔡 裕 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 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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