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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建设单位需要提供什么?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图纸会审纪要;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各类许可证)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证)。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注:红色为报告的名称,括号中为自行标注的解释,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