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_外围护结构的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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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

青建办字【2011】81号

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

防火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和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和施工,确保施工消防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山东新标准要求尚未发布实施前,我市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做法和防火管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其外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防火设计和施工应当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保温材料货产品。

二、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或产品的燃烧性能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三、保温材料或产品进场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保温材料或产品进行见证取样,对进场保温材料或产品样品进行备份封存,并送法定消防产品质检机构对防火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项目建设单位是外围护结构防火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就相关防火管理责任进行约定。在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严禁无资质企业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反规定的立即停工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进行保温施工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变更设计、报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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