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实施细则(暂行)0315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核高基重大专项”。
附件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
课题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以下简称核高基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项目(课题)实施管理规定(暂行)》,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核高基重大专项管理的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端通用芯片和基础软件产品课题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核高基重大专项课题验收是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课题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应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第四条
课题任务验收以课题任务合同书、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课题财务验收以财政部批复的课题预算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课题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五条
核高基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
第六条
在核高基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负责课题的验收工作。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任务验收的组织实施,课题任务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工信部财务司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财务验收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
验收工作接受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包括咨询专家组专家、总体专家组专家和同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组长。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确定1名财务专家担任组长。
验收工作应邀请课题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对口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大、对重大专项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的课题,邀请三部门聘请的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课题责任单位(独立承担课题的承担单位、联合承担课题的牵头承担单位)、联合承担单位及其协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课题任务验收方式主要包括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任务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课题财务验收方式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任务合同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十六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课题,需提前3个月向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审批,经专项领导小组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课题延期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30日内,向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交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纸质版和光盘电子版各1份)。
(一)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成果的用户使用报告、知识产权自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参见附件3)、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三)对于实行第三方监理的课题,由监理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
(四)对于实行第三方测试评价的课题,由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
(五)由课题责任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课题相关文件清单。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课题责任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对其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加盖公章,并对其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联合承担的课题,参与单位应在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课题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课题验收申请书后,组织对相关验收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由工信部选定具备财政部和工信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工信部财务司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组织财务专家等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通知课题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课题,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课题责任单位商定课题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开展验收活动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任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4),讨论形成《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5)。财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格式参见附件6),讨论形成《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7)。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并向课题责任单位下达《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8)。
第二十四条 涉密课题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任务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在接到任务验收意见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整改到位的通过任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任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财务验收意见得分总分值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且低于80分的课题,应在接到财务验收意见后1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意见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二者均为“通过验收”的,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为“不通过验收”的,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组织课题责任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格式参见附件10),经工信部财务司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条 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组织课题责任单位做好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报科技部,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及时形成《重大专项课题验收总结报告》,经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课题验收结论书报三部门。第三十二条 探索建立课题后评估机制。在课题验收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特别是对重大战略性产品的产业化及其对相关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课题验收”的课题,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课题负责人申报的核高基重大专项课题,并在5年内将不再受理承担单位申报的核高基重大专项课题。对课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记入核高基重大专项信用档案系统,同时抄送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在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承担单位及其课题负责人继续承担专项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加专项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工作所需经费,在其课题经费的间接费或自筹经费中列支;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验收所需经费,在核高基重大专项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申请书
2.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自评价报告
3.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4.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 5.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6.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7.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8.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结论书 9.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