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_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01: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word格式文档
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