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与思考_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01: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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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与思考

宜宾市农业局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逐渐向二、三产业转移,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等离土离乡,或离土不离乡的农民不断增多,土地已不再是大部分农民维持生活来源的唯一保障。因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广大农村便悄然兴起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把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推进。但是,在实践和运作中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现状

(一)流转土地类型及面积情况。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为319805亩,其中耕地253508亩,占79%;荒山荒坡51232亩,占16%;园地等其他土地15065亩,占4.7%。

(二)流转方式及受让对象情况。目前,我市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转包与租赁,流转对象以农户间相互流转为主,外来业主开发为辅。农户间相互流转主要是耕地,一般均采取转包方式;外来业主开发大多采取租赁方式,还有的采取变相的反租倒包方式。经营的土地有耕地、园地、荒山荒坡等。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有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科技人员、新型农民等。从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来看,农户间相互流转的土地绝大部分仍然用于粮油生产,而外来业主则将流转土地用于养殖业、特色农业开发。

据统计,全市转包方式流转面积22.1万亩,占69.1%;租赁方式流转面积6.07万亩,占19%;转让方式流转面积2.1万亩,占6.6%。

从受让主体看,农户之间的流转面积23.24万亩,占72.7%;企业流转面积3.53万亩,占11%;科技人员及机关干部下乡流转面积1.46万亩,占4.6%;城镇居民下乡流转面积1.54万亩,占4.8%。

从流转期限看,流转期限10年以内的24万亩,占75%;10-30年的6.8万亩,占21.3%。

从业主流转规模看,20-50亩的513户,51-100亩的224户,100亩以上的187户,一千亩以上的1户。从业业主流转从事的产业看,从事粮油生产的83户,从事特色农业的576户,从事养殖业的153户。

(三)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情况。根据典型调查取得的资料来看,在生产正常,未受灾害的情况下,流转土地的用途不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不同,且相差很大。

1、将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的,按复种计算,平均每亩总收入为1050元-1250元之间,扣除生产所需的物质费用150-200元,人工费用500元以上,净收入仅有300-400元左右,如果还要扣除流转费,几乎无利可得。

2、将流转土地用于种植园林水果生产,则每亩收入在1800元-2500元之间,物质费用为200-400元,人工费用为300-450元,产前投资分摊为200-300元,净收入则有1100-1350元,再扣除承包费后,有较多的纯利可得。

3、如果将流转土地用于淡水养殖生产,即使在粗放养殖条件下,亩收入也可达2000-3000元,扣除费用成本后,一般每亩可获利1200-2000元。

二、土地流转的积极作用

从几年来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增加了农业投入、改善了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几年来全市外来业主的投资累计上亿元。具有一定实力、流转规模较大的业主进来后,必然要修建道路、用水、用电等设施,这对于改善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大小小的业主进入农村进行土地经营后,为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一般都能适应市场需要,精心挑选项目,从事优质水果、茶叶、香料、花卉、蔬菜等的种植,优良品种畜禽的养殖,这就进一步优化了农业生产结构,推动了农业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改变了过去那种调整农业结构“政府出钱、农民种田、产品销售无人管”的做法。一些龙头企业通过在农村建立生产基地,形成了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业主经营,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促进了发展现代农业。三是加快了农业新技术推广。通过土地流转,引来了成规模的业主,他们对参与务工的农民都要进行全面的技术培训。特别是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开发,带来了大量的农业新技术和有效的管理方式。这些既可以提高当地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农民在实际操作中也学到和掌握了大量的新技术。四是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加快,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就更加需要系统、及时、完善的市场、技术等配套服务,因此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便应运而生。据统计,全市各种类型的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一千多个。五是增加了农民收入,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农户将承包地转包或租赁出去,除了获取一定的租金外,业主按约定吸纳转出土地的农民务工,每年可获得三四千元以上的工资性收入。农村集体通过租赁荒山荒坡或拍卖经营权,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引发了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和农户从事农业开发的巨大热情,收到了明显的实际效果。

三、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转的自发性、随意性和盲目性。全市流转的30多万亩土地中农户之间流转占了70%以上。农户之间流转一般只有口头约定,期限短,随意性大,对双方都没有有效的约束,没有充分发挥流转土地的效益。(1)农户间相互流转,大多是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无力或没法耕种而转包给亲戚、朋友,且面积不大,一般在5亩以下。这样就使土地在流转中,既没有向种田能手集中,又不能形成规模进行专业、产业化生产,使土地经营仍然停留在一般的种植水平上,无法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2)将土地租赁给外来业主经营后,有的业主因经营项目选择不当,缺乏种植管理技术等原因而导致经营失败。如江安县滥坝乡一罗姓业主向农民租赁耕地62亩,投资20多万元种植大棚蔬菜,因缺乏种植技术而失败,最后不得不将一部分租赁土地改作渔塘养渔,一部分用于种植业生产。再如江安县底蓬镇张姓业主、刘姓业主向农民租赁120亩农田种植麻竹,三年投资了20多万元,却没见效益。(3)部份进行规模经营的业主,因人力、资金、技术等多方面原因,经营管理相对粗放,而没有真正发挥出流转土地的规模效益。

(二)业主流转的投机性。一些业主流转农村集体或农民的土地往往是为了享受应由农民享受的某些国家优惠政策;有的业主是为了廉价占有农村土地,进行土地寻租;由于业主给农民的补偿一年一给付,流转成本很低,有的业主动辄与农户签定十几年、几十年的流转合同,但遇到经营困难或市场情况变化,业主往往一走了之。

(三)流转的不稳定性和低偿性。主要由于农民拥有的是对承包土地不完整的使用权-经营权,流转给业主只能获得200-400公斤稻谷。农户间的流转多数没有任何收益。同时,部份业主流转农民的土地没有长远经营打算,农户之间的流转转入土地的农民大多抱着种一年算一年的态度,严重制约了土地的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

(四)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一是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主要表现在农户间的相互流转。二是流转的主体不符。有一部份外来业主在进行土地租赁经营时,为了方便操作,只与村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村社再去面对农户。三是书面合同的签订既不符合格式要求,也不具备必备内容。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尤其对外来业主缺乏有效的约束,农民利益难以保护。我市某县一镇由镇政府引入一肉类加工企业办养殖场,租赁五十多户农民的60多亩土地,由于流转手续不完善及利益协商不一致等原因发生纠纷,四年多来项目停止土地荒芜,给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

(五)违章干预存在。有的地方为了引进企业,为了满足企业成片土地的需求,采用行政手段、强制手段收回或变相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同时只给予很低的补偿。

(六)违法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农户流转的承包地,除少数的园地和林地外,绝大份是耕地,相当部份还是基本农田。但这些耕地在流转过程中,除农户间的相互转包外,租赁给外来业主的耕地,因利益的驱使,有在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等破坏耕地的现象。

四、建议

土地是农业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趋势看,现有农业人口需要大量逐渐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和小城镇,离开土地另谋生路,国家的户籍制度改革也为这种转移提供了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种地收入不高,外出务工经商收入占的比重较大。农村的现实状况就是撂荒地有增加的趋势,种应付田的比例相当高。从新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离开了土地流转,土地的潜能发挥就受到了极大束缚。长期形成的土地平均拥有、所有权经营权机械统一的模式明显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打破这一沉闷局面,就必须让土地流转活跃起来。既然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产业化、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必须研究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健康流转的内在和外在的制约因素,建立有效的流转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前,农村承包土地事实上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在这个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实现土地承包权的有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再一次明确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关系的完善工作极其重要。

一是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市1999年全面开展并完成了以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为核心的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向全市广大农民承包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随着农村人口的变动,中央和省有关农村政策的巨大调整,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原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形式到内容都已不相适应。因此换证工作势在必行。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工作,有利于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进一步落实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土地资源的积极性,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大力解决二轮承包遗留的各种问题。由于政策的规定,1999年二轮承包采取的是顺延承包办法,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生效,不少实行五年一次小调整的地方近10年就没有调整过土地,一些农户人地矛盾尤其突出。同时还有一些其他遗留问题,如税费改革应进地而未进地人口基本口粮无着落等。中央和省应安排专项资金,出台相应政策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

三是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质量不高,难于长期保存;加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因退耕还林、土地流转和各种占地而导致承包土地变化的情况没有及时在档案资料中得到及时的完善,这些问题也成为了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在开展换证工作的基础上,健全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极为重要。同时还要提高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质量,强化档案资料管理的手段,形成档案资料县乡社几级管理体系,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二)彻底放活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以来,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很不充分并受到极大损害。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以外,属集体所有,但是集体这一概念是农业合作化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机制、权利机制、决策机制等很不完善,实际中是权益最难以得到真正保障的一个层面。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损的情况成为经常性的现象,尤其在土地上更是如此。任何一个需要使用土地的主体,都可以以国家名义廉价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最终受损的还是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能受到彻底有效保护的。

目前情况下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相当有限的使用权,不是完整的使用权,从而不是农民的财产权,这是近年来土地流转不稳定、流转的短期行为普遍、纠纷较多、对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效果不显的根本原因之一。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中,转让基本是一种无偿放弃承包权的行为,租赁、转包、入股等是以暂时让渡农民拥有的对土地极有限的处置权而获取较少的经济利益。这种状况下,农民缺乏对土地充分的处置权,因而既不能有效抵制各种方式的强制流转,也阻碍了那些长期在外务工经商且已经在城镇稳定生活确实不需要土地的农民放弃承包土地。一些农民实际已不需要土地而又不愿意无偿或低偿放弃土地,是造成种应付田及土地撂荒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应该把土地上的权利和利益还给农民,就是要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后拥有的有形的可实现的长期性资产。因此,强化对农民对土地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的有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应置换为物权性质的使用权,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利。换句话说,就是要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的财产权来加以保护。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不变,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得到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实质上已经赋予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物权法》的出台又进一步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性质的确定和保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任何单位、部门,各级政府都不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以国家利益强行征占农民的土地。

在农村土地使用权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形式流转的同时,尤其应当允许农民可以按市场价格交易其土地使用权。其核心就是要突破已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让农民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土地流转的实现形式。用市场化手段,还权还利于民,让农户真正成为农村土地产权的占有者和受益者,也就是要让农民获取应得的在土地上充分的经济利益。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动摇。当前,农村承包土地事实上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在这个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实现土地承包权的有效流转,是用好农用地的必由之路。在流转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依法签定合同;按国家规定交纳承包费用和相关费用以及履行应尽的义务。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不论采用哪种流转形式,都应该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坚持有偿流转,实行必要的、双方协商而定的合理经济补偿。

(四)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程序。农村土地特别是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审查审批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流转形式,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指导的制度和规则。规范对流转前、流转过程中、和流转结束全过程的掌握监督指导管理,尽力减少流转的纠纷,力求避免流转双方的经济损失。在当前的情况下,对于农户之间的转包,要指导好双方相互协商好利益关系,建立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制度;严格农户之间承包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建立发包方审查同意制度,转让的合同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外来的业主流转管理制度,建立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并鉴证或公证、事后监督的规程。

(五)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扶持。各级都要从政策上、资金上对土地流转予以大力支持,出台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政策。各级政府都要安排资金对土地流转给予资金扶持,对成规模的有实力的业主实行奖励政策,尤其要给予种田能手集中经营农村土地、农民之间自愿以土地入股经营等流转方式给于大力资金扶持,推动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和优化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相关部门对土地流转应给于大力支持,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农户自愿组建的以土地流转经营为主的合作社予以登记,供电部门对土地流转受让方经营养殖、加工设施的用电作为农业用电等。同时还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保障机制,对自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从事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受让方,可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流转面积大、涉及农户多的土地流转的风险预防、控制和处置机制。

(六)加强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农业行政部门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必须加强。要制订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和流转证书,落实土地流转合同制,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备案、鉴证制度。对辖区内流转情况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要帮助协调业主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通过土地流转信息发、纠纷调解、风险预警等服务保护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乡镇农经机构应予以保持,并配备充实的业务人员,保证其行使相应职能的条件。县乡镇两级应该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项目的相关服务工作。

(七)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探索建立土地流转的一整套机制、市场、流转管理体系,更重要的是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相应的交易规则和制度。真正做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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