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实施办法(试行)_讲理想比贡献活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58: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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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科协发组字[2007] 37号)、《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全“讲、比”组办发[2008]4号)及省直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科协工作的意见》(鲁科协发[2007]41号)、《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鲁科协发[2007]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讲、比”活动的基本宗旨: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提升企业职工科学素质;推动树立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加强科技工作者思想道德建设,促进企业和谐,服务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

“讲、比”活动的内涵:“讲理想”,就是要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把发挥创造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同企业发展、振兴齐鲁紧密结合起来,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创新精神和创新文化。“比贡献”,就是要围绕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以“节能、降耗、减排、增效”为重点,开展比专业水平和技能、比职工科学素质、比创新思路、比合理化建议、比技术专利、比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科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联合成立山东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讲、比”活动的组织领导、督促协调、评比表彰及宣传等工作。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协,负责全省“讲、比”活动的业务指导和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市、大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时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所辖县(市、区)、企业、分厂(公司)等成立领导机构。各级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科协,具体负责“讲、比”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全国领导小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讲、比”活动年度主题,确定重点活动内容。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主题,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讲、比”活动。

第七条

“讲、比”活动项目立项:由“讲、比”活动项目执行者(个人或集体)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项目计划,向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申请立项。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经企业党政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通知项目执行者实施。

第八条

“讲、比”活动立项项目备案: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在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备案表》。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底前将《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备案表》、《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汇总表》一并报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九条

“讲、比”活动项目实施:经批准立项的“讲、比”活动项目由项目执行者按计划组织实施,企业领导和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实施给予必要支持和帮助。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追踪,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扶持和帮助,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讲、比”活动项目评估验收: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验收,“讲、比”项目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按照国家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重点追踪项目评估验收后,省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由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在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备案表》。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底前将《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备案表》、《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汇总表》一并报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调查研究、工作交流和成果展示制度,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先进工作经验。要加强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方式和内容,探索建立“讲、比”活动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讲、比”活动情况和先进经验做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编印“讲、比”活动工作简报,或在省科技咨询中心网站上开设“讲、比”活动专栏,交流全省“讲、比”活动工作情况和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

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讲、比”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要分类收集、合理立卷、单独存放、便于查找。档案中应有“讲、比”活动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等资料;应有“讲、比”活动有关情况的文件、照片、音像资料等材料;应有“讲、比”项目立项、实施、评估验收等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评选表彰

第十五条

为促进“讲、比”活动深入持久的开展,省领导小组将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工作。每次表彰全省“讲、比”活动优秀成果200项(分一、二、三等奖),先进集体30个,科技标兵50名,优秀组织者40名(推荐范围和条件见附件)。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采取“差额推荐、评估审核、社会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推荐名额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省“讲、比”活动开展情况,按表彰名额的120%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对在“讲、比”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方面,创意新颖、具有特色、成效突出且在全省具有较强示范推广意义的,将特设全省“讲、比”活动最佳创意奖。

第十八条

各市、各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讲、比”活动的评选推荐,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误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进行。受到表彰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讲、比”活动优秀成果、先进集体、科技标兵、优秀组织者、最佳创意奖荣誉称号,并颁发奖杯、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讲、比”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按该项目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市、各大企业要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比”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大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山东省“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评选推荐条件

山东省“讲理想、比贡献”活动每两年立项并表彰一次,相关材料: 《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备案表》 《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汇总表》 《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备案表》 《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汇总表》

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可在山东省科协网站下载。

附件1

山东省“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省“讲、比”活动优秀成果

(一)推荐范围:“讲、比”活动立项项目

(二)推荐条件:

1、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开展可行性论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优化产品结构、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产生重大作用;

2、在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优质设计、质量改进、节能减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取得显著效益;

3、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先进材料、先进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效益明显;

4、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对引进技术消化创新,取得重大效益;

5、在较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中合理的采用新技术、工艺和方法,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取得显著效益;

6、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其它方面,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7、在推动企业管理创新、体制创新、科学决策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取得积极进展;

8、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深入开展科普活动,有效提高职工科学素质;

9、在加强企业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服务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推荐申报。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参加推荐评选。

二、全省“讲、比”活动先进集体

(一)推荐范围:全省各类企业

(二)推荐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企业科协工作,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成效显著;

2、企业科协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工作经费、活动场地、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能顺利开展工作;

3、企业领导把“讲、比”活动纳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能够兑现相关奖励;

4、企业成立“讲、比”活动组织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协,具体负责“讲、比”活动的组织实施;

5、企业创新氛围浓厚,在企业科技工作者中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参加“讲、比”活动的人员达到企业科技工作者总数的80%以上;

6、积极组织和动员企业科技工作者和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讲、比”活动项目经济效和社会效益显著,科技成果和一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成绩突出;

7、高度重视职工科学素质的提升,认真实施《科学素质纲要》;

8、获市级“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称号(或经市、大企业级主管单位推荐)。

三、全省“讲、比”活动科技标兵

(一)推荐范围:全省企业科技工作者

(二)推荐条件:

1、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模范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关心企业发展;

2、勇于创新,积极参加企业“讲、比”活动;

3、在“讲、比”活动所立项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被评为全省“讲、比”活动优秀成果;

4、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得到企业充分认可;

5、积极参与《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6、获市级“讲、比”活动科技标兵称号(或经市、大企业级主管单位推荐)。

四、全省“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

(一)推荐范围:企业科协专兼职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地方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

(二)推荐条件:

1、热心支持和组织开展“讲、比”活动,善于整合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一线创新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好评;

2、积极沟通协调企业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讲、比”活动开展,组织的“讲、比”活动具有创新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事迹突出;

3、推动“讲、比”活动在各类企业广泛开展,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成长作出突出贡献;

4、善于充分发挥科协组织作用,在“讲、比”活动中为科协组织树立良好形象;

5、获市级“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或经市、大企业级主管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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