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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工作,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相关科室务必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以确保免学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第三条免学费政策资助对象是凡取得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具有城市户籍或农村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免学费政策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1.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25%的比例免除学费;
2.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城市学生15%的比例免除学费。
第五条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免学费政策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第二章认 定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学校免学费对象的最终审批。1
第七条学校政教处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复核,以及汇总、上报、建档、发放工作。对相关的证明材料整理存档以备查。并按上级主管部门按在校生比例确定的免学费人数依据各班学生情况进行配额。
第八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负责,班委会成员为组员的评定小组,负责本班级申请资助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 并根据下达的配额排序上报初评结果。
第三章认定原则与标准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执行认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班委会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难以支付学习费用的,且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免学费对象。
1.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7.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申请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能正视生活困难,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十一条班委会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 定 程 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向各班主任提出申请并由班主任统一向政教处领取《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认真填写。
2.提供证明: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两份、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各班级班委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综合表现,认真、客观公正的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资助优先级排序,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推荐名单,最后由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政教处进行复核,同时应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政教处要认真复核各班班委会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班委会。对复核的最终结果制表汇总后上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做好台帐记录。
第十六条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上报上级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结束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享受免学费待遇,并按时发放。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各相关科室要严格执行。学校每年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第二十条各班主任应随时关注动态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上报政
教处予以调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格的,应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免学费补助。
1.享受免学费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免学费的资格。
2.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等行为的。
3. 在校期间,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有抽烟、酗酒、赌博及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者。
4.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5.中途辍学、休学或提前就业等其他保留学籍资格期间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投诉电话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