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培训班讲义(监管办)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招标投标法培训讲义”。
招标管理培训班讲义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根据招标中心的统一安排,今天上午的培训课程由我给大家介绍集团公司招标监管方面的制度和有关纪律要求。
我今天要讲解的内容大概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集团公司招标监管组织体系,第二部分重点给大家解读集团公司招标监管办成立以来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下面,首先介绍集团公司招标监管组织体系。2006年集团公司设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监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日常招标监督管理工作,监察部设招标监督管理处,配备了两名专职人员。从此集团公司招标监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2009年集团公司对招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了招标中心,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监督体系更加明确。从职能作用上,招标中心负责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全系统的招标管理、指导、检查等工作;招标监管部主要负责招标监督和举报案件查处。招标中心和招标监管办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招标监管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监督。集团公司招标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管理、定标的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工作有招标监管办负责执行);分子公司设立相应的招标监管机构,负责对分子公司组织招标、定标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对其他招标项目及询价采购、零星采购项目进行监督。
招标监管范围: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集团公司主要负责监督发电工程、综合产业工程和生产检修技改项目的重要设备及主要工程标的、集中采购的设备材料、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设备材料、进口设备材料等。分子公司主要负责监督发电工程、综合产业工程和生产检修技改项目的辅助设备及附属工程。项目公司负责上述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具体监管范围参见《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电集工[2009]453号)文件的附录一,上面详细列举了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相对应招标监管也是按照这个划分的。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招标监管制度体系。
招标监管办成立以来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度,例如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监审 2006年246号)、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监2007年227号)、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定规定(国电集监2007年5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招评标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电集监 2008年328号)、招评标现场监督实施细则(监2008年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文件审查职责的通知(国电集监2009年368号)、关于建立集团公司内部不诚信供应商档案的通知(监2009年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评标专家现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监2010年1号)等,对指导招标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操作规程。下面有重点地给大家解读一下。
1.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监审 2006年246号)
立法宗旨: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保证招标活动依法进行。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和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各种招标活动。(含自愿采取招标方式的限额以下采购,但不含询价、比价采购)
管理职责:对在招标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及企业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国家有关制度和完善招标管理制度;审查招标活动总体工作;审查决定对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的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做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监管方式:备案审查、现场监督、立项(立案)调查、评价招标效果、协调机构部门间工作关系。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监管机构有权作出纠正、制止、终止或重新招标处理决定。
监督内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监督;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监督。包括:(1)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行为;(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工作人员是否进行回避;(3)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行为;(4)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行为。
2.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评标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电集监[2008]328号)
根据集团公司2008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招标监管工作,深入推进集团公司招标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经集团公司2008年党组纪检组第五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发本通知:
2.1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的要求。招标人代表包括项目公司人员和项目公司指定的外部专家,即项目公司指定的外部专家占招标人代表名额。
2.对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内人员不足或难以胜任的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项目评标,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可由项目公司推荐。但未按规定提前递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导致评标专家抽取困难的除外。
3.项目公司指定和推荐的外部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是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在职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员;(2)不得是项目公司或分(子)公司或集团公司分管部门领导人员的特定关系人;(3)不得是受过集团公司谴责或职务禁入的人员。
4.评标委员会组成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个项目技术打分人员应在3个以上,商务打分人员应在2个以上。
5.评标委员会成员均须参与评审打分。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参股方代表参加招评标工作但不评审打分的,只能作为列席代表不进入评标委员会。
6.评标期间项目公司人员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说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偏袒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2.2完善评标过程,保证评标结果的真实性
1.评标工作结束前应完成评标报告,报告内容应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字。
2.无特殊原因评委会成员在完成评标工作前不得离开评标现场,未对评标报告进行确认不得提前在评委签字页上签字。
3.评标报告应在评标工作结束时经监督人员签字后交项目公司及监管机构留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未经项目单位或分(子)公司批准等原因拒绝。2.3加强组织计划,保证招标依法合规
1.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制定招标计划,充分考虑因招标失败可能带来的时间延误因素。不得以时间紧为由,不招标或违反招标最低时间要求。
2.未包含在上报集团公司招标计划中的临时新增招标项目,应在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发标时间、编标时间、申请抽取评标专家时间等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4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投标人数量不足问题 1.为提高采购效率,项目公司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购买标书情况,在招标文件发售日期内如购买标书单位不足三个,应延长发标时间并积极邀请有关单位购买标书或进行第二次挂网(开标时间相应顺延)。两次挂网标书购买人仍不足三个的,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入开评标程序(投标人仅一个的除外)或改询价采购。
2.第一次公开招标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达到三个及以上,但开标后实际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禁止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邀请招标。重新招标实际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可进入开评标程序(投标人仅一个的除外)或改询价采购。
3.投标人达到三个及以上,但经初审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从技术水平、资质业绩、投标报价等方面衡量评标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具备一定竞争条件的,评标工作可继续进行。否则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2.5严格按既定标准和办法评审
1.项目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在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前提下,应在招标前组织对评标标准和办法等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专门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使其最大限度地体现投资人的采购意愿。若需对集团公司已经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修改,应事先报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2.评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口头命令或指示改变评标标准和办法。
3.评标报告应当如实体现根据既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标标准和办法中未设定的评标要素为由更改评标结果。项目公司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单独书面向主管部门反映,不得要求在评标报告中体现。
3.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监[2007]227号)
发文目的:实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保证集团公司招标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方合法权益。
组织机构:集团公司成立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指导、监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日常维护。国电诚信招标有限公司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适用范围:评标专家库是集团公司指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唯一评标专家库,所属单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该库中选取。
抽取程序:原则上应提前十天报送专家抽取申请表;申请表应注意按要求填写。
专家分类:库内现有专家2099人,其中系统内1513人,系统外586人。暂分为新能源、核电、风电、水电、综合、招标监察七大类。火电设立经济、设计、监理、设备、土建、安装、调试、大件运输、材料9个字库;水电设立经济、设计、设备、土建、安装、大件运输、综合7个字库。
特殊情形: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1、国内无制造经验或集团无运行经验;
2、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项目;
3、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或人数的专家;
4、国家或集团公司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项目。
回避情形:下列情况,不应确定为评标专家。
1、投标人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人员;
4、在投标单位任全职、兼职的。
4.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电集监[2007]522号)
发文目的:规范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进行。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的招标活动。
处分对象:招标人(项目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处分种类:
对招标人分为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六类,同时处一定程度经济处罚。
涉及党员受贿、行贿、渎职、失职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
对招标代理机构分为警告、暂停系统内招标代理资格、取消系统内招标代理资格三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对投标人分为警告和取消一至三年在系统内投标资格。
应注意的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具体表现: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招标工作;
2、未提前申请监标致使监管缺位;
3、干扰限制阻碍监管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
4、采取非法手段阻碍案件查办。5.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文件审查职责的通知(国电集监[2009]368号)
近来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由于招标文件质量不高影响招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现象比较突出。具体事例包括:(1)招标文件对标的物的工艺参数、工作内容等要求不明确,造成各投标人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内容范围千差万别,报价不具备可比性,评标工作无法按统一标准顺利进行;(2)由于事先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的物并不完全适合工程需要,开标后项目公司临时发澄清文件变更标的物种类、规格型号等,属于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规定;(3)招标文件内容存在缺漏项,投标人据此编制的投标报价与工程实际不符。而为了给投标人充分的时间作修改,招标进度被迫推迟。此外,个别项目招标文件套用类似工程痕迹明显,甚至连原工程名称都未作修改。
上述问题不仅降低了招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也给集团公司的对外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其发生的原因除招标文件编制单位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外,与作为招标人的项目公司没有充分做好招标前准备工作和未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审查职责也有很大关系。为此,现对招标文件审查作进一步明确:
标书发售前,各级单位、部门应严格依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按照分工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审查(批)职责。切实做到审查(批)责任落实到人,审查(批)过程实现痕迹化。
(1)作为招标人的项目公司或有关单位,对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部分,下同)负有首要审查责任。必须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审查制度,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审查完毕要形成审查决议,审查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决议上签字。
(2)依据前述管理办法,综合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生产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火电项目金额500万元、水电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主要标的,分(子)公司应对项目公司上报的招标文件组织审查。各分(子)公司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程序,切实行使审查职责。审查完毕要形成审查决议,审查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决议上签字。
(3)依据前述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项目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综合项目、生产项目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生产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批结果应书面下达到分(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由工程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主要标的和概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非主要标的基建工程招标文件的,对于与范本要求存在原则性差别的,应以书面形式批复。对于非常规项目或者集团内首个某类装机项目而应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的,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本通知下发后,监管人员将在评标现场查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决议,确保招标文件审查制度和责任的落实。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审查决议的视为未履行招标文件审查职责。对因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审查职责致使招标文件内容不明确、要求不合理,从而造成招评标工作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开标后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内容、以评标要素以外的理由不按评标结果推荐预中标人,以及造成评标重大偏差和失误的,监察部(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将视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关于建立集团公司内部不诚信供应商档案的通知(监[2009]5号)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招标采购质量,规避由供应商不诚信行为所带来的投资风险,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由监察部(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集团公司内部不诚信供应商档案,对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认定的存在弄虚作假、恶意违约以及重大质量问题的供应商进行记录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统一实施处罚。
目的:通过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近来呈上升趋势的供应商弄虚作假和履约不诚信行为。实施系统内信息共享,从整体上提高对不诚信行为风险的防范能力。
不诚信行为的界定:在招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供应商,将作为具有不诚信行为被记入档案。
(1)招标阶段: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谋取中标的;采取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等不正当手段,串通投标围标的;中标后无故拒绝签订合同或要求提高合同价格的;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合同履约阶段:中标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不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按时签订合同的;中标后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以及无能力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中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手段非法谋利的;提供的产品(设备、施工)存在非使用方原因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档案信息的来源与认定
(1)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收集渠道分为以下三种:在招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及时向监管人员反映。由监管人员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后报监管办;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由项目公司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后报监管办;监管办在对信访举报的核查中发现的,所涉及的项目公司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2)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对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将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对于提交的信息,监管办将进行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连同处理建议一并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对不诚信供应商的处理:
对经认定的不诚信供应商,依照集团公司《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其实施处理。应予以警告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处理意见反馈供应商;自行组织招标的由项目公司负责进行反馈,以下同。同时监管办将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在系统内发文公告,提请各单位在今后的评标中重点加以关注;属于限制其今后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投标的,监管办将在系统内发文公告。为规避法律纠纷,在处罚期内将不限制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和投标,但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明确集团公司对其实施处罚以及在处罚期间其不会中标的情况。
为避免收件不及时和漏发给工作带来不便,所有公告将同时在集团公司有关媒体上内部刊登。
为确保不诚信档案制度切实发挥实效,请各分(子)公司和所属单位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不诚信档案制度执行后,在招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以前是否有不诚信行为只能以集团公司不诚信档案中的记录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评标现场对档案以外的单位发表涉及不诚信的言论。
7.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评标专家现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国电集监[2010]1号)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招评标工作,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经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评标专家现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通知:
监管范围:
评标专家指在一次评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包括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抽(选)取的专家;集团本部、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指定的评标专家;作为评标专家的设计、监理单位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和中介机构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人员。
监管内容:
(1)评标专家到位情况,包括:是否按时到达评标现场;是否无充分理由或根本不打招呼不参加评标;是否到评标现场后按时参加标前会议或其他标前准备会议。
(2)评标专家遵守纪律情况,包括:评标期间有无不遵守正常作息时间(迟到、早退)的情况;评标期间有无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情况;评标期间有无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无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刻意隐瞒和该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情况;有无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包括暂时离开和中途退场)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
(3)评标专家客观评审情况,包括:有无明显异于其他评标专家的特高、特低评分;有无明显不按评标办法(细则)进行评审的情况;有无要求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统一打分的情况;有无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他人打分的情况;有无将评标结果等有关评标资料私自带出评标现场的情况。
监管措施:
对于发现的上述行为,监督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根据问题性质轻重程度采取提醒、纠正、制止措施,对于执意不听劝阻的,监督人员有权取消其当次评审资格,并将其行为记录在案。其中对于发现的明显异于他人的特高、特低评分,应要求打分人书面说明理由,没有充分理由应责令其更正,并将其行为记录在案。
本通知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组织的所有招标活动。各级监督人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评标现场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并认真填写《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监督记录表》,与《监标意见书》一并交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