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国土房管公26号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_国土资源局土地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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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6号)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9-

21开县国土房管公[2009] 2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开县清泉供水有限公司扩建赵家供水站净水厂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数量

经渝府地〔2009〕787号文批准,征收赵家镇蔡家村9社(原板桥村6社)集体农用地0.2890公顷(耕地0.0194公顷、园地0.239公顷、其它农用地0.030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019公顷,以上共计征收土地0.2909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重庆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规定,赵家镇蔡家村9社(原板桥村6社)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13000元,0.2909公顷(4.3635亩)土地的补偿费为5.6725万元;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26000元,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7人,共计18.2万元。

土地补偿费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开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赵家镇蔡家村9社(原板桥村6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开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其安排生产和生活。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开县人民政府开县府发〔2008〕28号文执行。

四、人员安置

征收土地后,赵家镇蔡家村9社(原板桥村6社)7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本公告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限在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张贴:赵家镇人民政府,被征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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