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_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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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 加入时间:2010-9-19 8:25:37

中共永清县委

永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兴县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

第一条,实行项目上报制度。各乡镇、燃气工业区、县直各部门谋划运作的千万元以上项目,要及时上报招商局,由招商局负责汇总。对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招商局要在汇总当日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第二条,落实县级领导分包项目责任制。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县级领导分片分包项目责任制》,分包领导及时深入所包乡镇和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引进、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成立专门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全程帮建,直至竣工投产。

第三条,建立“议商日”制度。确定每月的第一个周一为“议商日”,县政府召集县直相关部门集中听取各乡镇、燃气工业区及企业反映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立即研究协调解决,对不能立即解决的,三日内给予答复,并在下个“议商日”通报解决情况。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聘任县政府经济顾问。凡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经本人同意,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专门听取经济顾问对全县经济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卫生局负责每年为经济顾问免费体检一次。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建立闲置资产储备中心。由招商局牵头,国土局、经贸局配合,建立全县闲置资产储备中心,把全县所有闲置资产、存量土地等纳入储备中心,进行整合包装,随时供项目建设使用。

第六条,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抽调发展计划局、招商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水务局等部门行政审批负责人,成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项目的立项、审批、环评、注册等相关事项全程办理,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每年12月份,县直各行政审批权限部门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上级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内容。禁止以任何方式保留上级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此项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室、监察局负责。

第八条,实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求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程序相对复杂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当日办结的,限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超过规定时限的,视为不作为,由监察局依据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免收政策。对引进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监察局、招商局、财政局、物价检查所于每年年初核定免收范围,并通过电视台向全县公示。

第十条,推行“免三减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100%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此项工作由招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第十一条,对域内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最高限价。域内水、电、气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同期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超规定收费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物价检查所负责。

第十二条,统一地上物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全县统一的地上物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国土局、招商局负责。

第十三条,解决外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对到我县兴办企业的域外投资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免收借读费。此项工作由招商局、教育局负责。

第十四条,建立企业检查准入制度。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检查和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外,任何单位(税务部门除外)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对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事项,须提前三天向主管副县长提交申请,经主管副县长审核批准后,由县政府法制室核发《准入企业通知书》。对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此项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室负责。

第十五条,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任何单位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推销产品、强行征订报刊,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强制性收费培训。凡县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此项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十六条,严禁公路“三乱”行为。除公安、交通等部门查处交通事故和运输违禁物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对过往车辆罚款或扣押证照、货物。其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此项工作由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负责。

第十七条,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在县监察局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对所举报的“三乱”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元至1000元,奖金由违纪的直接责任人支付。

第十八条,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损害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处理,对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第二次责令直接责任人下岗,对分管领导调离工作岗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属垂管部门的,按上述标准建议上级部门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负责。

二、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

第十九条,奖励范围。对引进域外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第一引进人,一律予以奖励。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合资项目第一引进人的确定,由合作双方共同出具证明;独资项目第一引进人的确定,由独资方出具证明。申请奖励由项目第一引进人持证明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责成招商局认定。

第二十条,对项目引进人的奖励标准。对项目的第一引进人的奖励标准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乡镇自行制定奖励标准,资金由乡镇财政列支。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千分之二比例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引进人,属县内干部职工的,县政府给予记三等功奖励,并在市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的推荐上优先考虑。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招商局、人事局、总工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标准。建立项目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制度,每年年终,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按引进项目数量和引进到位资金额度分别进行综合排位,对排位前六名的乡镇和前六名的部门,按排位先后顺序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金融机构对项目建设发放贷款余额增速在全市同类单位名列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资金由县财政列支。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招商局、财政局负责。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的审核和认定。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由主管项目工作副县长牵头,组织监察、审计、招商、物价、计划、国土、建设、金融等部门成立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进行评估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奖励依据。项目分期建设的,可对照第二十条规定,按项目分期到位资金数额兑现奖励资金,也可根据引进人要求,待项目全部投产后,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监察局、审计局、物价检查所、计划局、招商局、国土局、建设局、人行永清支行配合落实。

第二十三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奖励标准,对项目引进人的奖励资金,可根据项目评估小组的评估报告,经政府常务会研究,报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由财政局及时拨付。对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资金,按年度综合评比认定后,在全县经济工作表彰会上兑现。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招商局、计划局、财政局负责。

三、严格项目考核

第二十四条,制定项目考核制度。每年年初,由县政府对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核配招商引资任务,年终由县政府组织监察、审计、计划、招商、财政、金融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监察局、审计局、计划局、招商局、财政局、人行永清支行配合落实。

第二十五条,严格考核标准。对乡镇项目工作考核,作为对乡镇干部的第一内容进行严格考核,成绩突出的干部,在享受物质奖励的同时,优先考虑提拔重用;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乡镇综合考评及班子成员评优资格,班子成员一律不予提拔,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一把手调离工作岗位,降职使用。对有项目引进任务的县直部门,提高项目引进工作的考核权重,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直部门,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资格等相应处理。此项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招商局配合落实。

四、加强专业招商

第二十六条,设立驻外招商办事处。在北京、温州、顺德等地设立招商办事处,分别负责环渤海地区、珠三角、长三角的招商引资活动。办事处工作人员由县政府聘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在北京、深圳、东莞等地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投资中介机构,委托其为永清招商,招商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并参照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引进人给予奖励。此项工作由招商局和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积极推行组团招商、会展招商和网络招商。依托我县燃气、地热、农产品等资源优势,由分管县领导带领各乡镇、燃气工业区、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赴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开展定向招商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做好“5·18”、“10·18”等会展活动宣传推介的基础上,分别在京、津地区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发达城市组织举办投资环境说明会、项目发布会、乡友联谊会等活动,推介投资环境,组织项目洽谈,每年不少于两次;建立永清招商合作网,与新浪、搜狐等国内外知名网站实现链接,通过网络推介永清投资环境、发布合作项目,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招商局、各乡镇配合落实。

第二十九条,加强专业招商队伍建设。招商局通过编内调剂、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专业招商人才不少于10人;各乡镇都要成立招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经委主任兼任,专职招商人员不得少于5人;燃气工业区专职招商人员不得少于15人。招商局每年举办两期以上培训班,对各乡镇、燃气工业区的专职招商人员进行培训。此项工作 7 由招商局负责,各乡镇、燃气工业区配合落实。

五、加强工业园区建设

第三十条,燃气工业区实行准入式管理。除税务部门外,县直各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区内企业开展任何检查、评比、查账、参观等活动。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一条,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对燃气工业区入区企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财政局在燃气工业区管委会的配合下统一收取,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入区收取各种费用。此项工作由财政局负责,燃气工业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第三十二条,鼓励全县项目向工业区集中。对于各乡镇引进的千万元以上入区项目,列为引进乡镇项目工作实绩,项目产生税收计入引进项目乡镇财政收入。此项工作由招商局、财政局负责。

第三十三条,推进乡镇工业小区建设。里澜城铁海物流工业区、别古庄民营科技园区、刘街工业区按照永政[2003]32号文件规定,与燃气工业区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其他乡镇也都要在公路沿线或现有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划建设工业小区,吸引民营企业及域外项目入区发展,打造工业集群发展的平台。此项工作由各乡镇负责。

六、规定的解释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依本规定为准。

中共永清县委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0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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