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的法定期限_招投标几个时限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42: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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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法定期限

1.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天(2003年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

2.强制招标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3.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4.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就是开标之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5.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2001年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条)

6.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确定(2003年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8.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001年七部委12号令第五十二条,2003年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三条)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2003年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0.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2003年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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