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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奥矿业能源公司
爆炸材料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
能源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
为切实加强能源公司各生产、建设单位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爆炸事故以及被盗、丢失等案件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炸材料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爆炸材料的购买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的购买实行许可证制度。爆炸材料购买由各单位行政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工程部(生技部)每年十一月份要根据下一年度的采、掘计划,核算出该单位下一年度的爆炸材料需用量报该单位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据此向省、市煤炭部门申请核定需用量和编报需求计划。购买时要按照核定的需用量分期分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同时,还要向公安机关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两证一并送达供货单位。
2、爆炸材料购买必须以各地区煤炭管理部门签定的合同计划为依据,在指定供货单位购买。
二、爆炸材料管理职责划分:
1、能源公司各矿行政办公室负责爆炸材料的采购管理;
2、能源公司各矿行政办保卫科负责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的日常安全管理 ;
3、能源公司各矿安监部负责对爆炸材料的井下运输、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能源公司各矿采、掘队负责本单位爆炸材料井下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
5、能源公司各矿机、运队负责爆炸材料入井运输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各矿机电部负责监督管理;
6、能源公司各矿安监部或调度室负责对该矿各行人井口进出人员进行检身,矿安监部进行监督管理;
三、爆炸材料的运输管理制度
(一)、地面运输
公司地面运输主要是指从地面爆炸材料库向井下爆炸材料库的运输。
1、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2、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派经过政治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保卫人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员需坐在车上警戒,在运输途中不准随意停留。确需停留时,要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严禁在车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车厢内载人和他人搭乘车。
3、提运爆炸材料时,提运人员要与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认真核对清点实物与《提运单》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装车。禁止炸药、雷管混装同一车厢,必须分别运输。
4、装卸爆炸材料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臵,必须堆放整齐,码垛牢固。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二)井下运输
1、爆炸材料运到井口时必须及时装专用车,要优先放行下井,不准在井口停放。
2、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保证行驶速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4、井下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必须隔开三个空车的距离。列车运送爆炸材料时,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材料,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押运人员、提运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尾车同装爆炸材料的矿车至少隔开三个空车以上。
6、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7、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臵时,可用钢丝绳牵引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爆炸材料装车高度不得超过专用车上沿。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8、爆炸材料运到井下爆炸材料库后,提运人员将《提运单》或《入库单》交库,由提运人员与爆炸材料库保管人员共同清点,核实品种、数量无误后,爆炸材料库保管人员签收。提运人员将签收的单据交库管员做帐务(条)处理。
9、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的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②、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或架空人车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四、爆炸材料库贮存管理制度
1、矿井地面爆炸材料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必须符合当地县级及其以上公安机关的规定。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
3、基建矿井的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的管理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执行。
4、库房保管工作要由工作积极、思想可靠、经过政治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了解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担任。
5、库房内要设臵干、湿温度计,经常检查库内温度与湿度。温度最高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45%。如果超过规定,要采取降温和降湿度措施。
6、爆炸材料库要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每日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应工整、清晰、准确,达到帐、卡、物相符。如发现编号、数量不符的,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共同查找原因,迅速处理。
7、爆炸材料库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不许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要备有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
8、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路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安装照明灯具。
9、井上、下爆炸材料库应设有通风、防潮、防火、防雷、防盗、防爆等设施。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如井下爆炸材料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防爆矿灯进入库内维修。
10、爆炸材料库保管人员及接触火工品的所有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11、井上、井下爆炸材料库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五、手持机使用管理制度
1、各矿必须制定严格的手持机使用管理制度。
2、每班库管员交接班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手持机上次上报时间和下次上报时间。如果需要上报手持机数据则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库管组长。
3、库管员必须严格按照手持机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手持机24小时之内可以正常使用。
4、严禁私自对手持机的参数设臵进行修改。
5、手持机上报数据后,返回单位必须立即做上报确定,确认结果由库管员汇总。
6、爆炸材料的退库必须执行手持机退库程序和台帐记录程序。
7、库管员必须妥善保管手持机并随时检查手持机的电量,保证手持机有充足的电量满足工作的需要。
8、如果由于手持机参数设臵的原因或者是手持机异常,导致爆炸材料不能被手持机录入的。必须作好 台帐,并立即停止爆炸材料的发放并将情况向库管班长汇报。
六、爆炸材料库安全保卫制度
1、爆炸材料库属公司的重点管理部位。井上、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按此制度的要求,派专人昼夜24小时看守。井上由保卫科负责治安看守,井下由供应部负责看守。有关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库房)要凭保卫科介绍信或领用凭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房)。
2、坚持手拉手交接班制度,对领取炸药、雷管的车辆和人员要严格检查,未经检查、批准的车辆或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电瓶车、柴油车、拖拉机等不准进入库区。
3、每班上岗的值班或管理人员要先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领导处理解决。值班人员上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严禁睡觉和脱岗。
4、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5、井口检身人员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制度,发现私带爆炸材料升井者,一律收缴并上交到保卫科,并将私带者交公司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处理。
6、矿井各回风井行人门实行上锁管理,各级各类人员从回风井口出入,必须办理手续并经公司值班领导批准同意,调度值班员安排风井房主扇司机检查后方可出入,出入人员必须检身。
7、矿井主皮带井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确需出入的由地面运输队负责建立登记表进行登记并检身;各级各类人员从材料副斜井出入,必须办理手续并经公司值班领导批准同意,调度值班员安排方可出入,由安监部和保卫科负责派人进行检身。
8、职工在井下捡到爆炸材料,不准擅自携带升井,(如果井下建有爆炸材料库的应立即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库,如数交与当班库管员建档存放并出具接受证明;井下没有建立爆炸材料库的要立即入数交到当班跟班队干手中,队干亲自或派专人立即交回地面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出具证明并做好接收记录,妥善保存;内运队、外运队、矸石山、洗选厂、电厂等单位职工有责任将因瞎炮、残炮等原因遗留在煤渣中的雷管捡回,及时交该单位领导,该单位领导负责及时上交公司采供部。否则,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爆炸材料的发放管理制度
1、各矿必须健全爆炸材料的发放登记台帐管理制度,所有爆炸材料出入库记录清晰完整。
2、除按照手持机发放流程图进行爆炸材料发放登记外,库管员必须手工完整填写《爆炸材料发放台帐》和《爆炸材料使用记录》,台帐和记录必须随时显示库内爆炸材料的库存详细情况。
3、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和空班、脱岗。
4、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楚手持机的完好情况及爆炸材料的领退台帐。
5、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发放爆炸材料前要做好发放准备,备出当班需要量存放在发料室内。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库管人员要按发放手续进行发放。
6、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认真核实当班爆破员出据的领药单据,对各种签字笔迹进行如实核对,在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核销。
7、凡同一班组、同一核销本在两个班无药、管退库,或库管员发现异常情 况者,必须上报供应部。
8、爆炸材料领用人员不得填写领料单据中的数量,领用炸药雷管时每次不少于两人运送,并凭爆破工 的有效放炮证件领取。
9、雷管发放实行雷管箱牌领取制,领取雷管箱时,形成交牌领箱、交箱领牌的发放制度,否则不予发放。库管员发现箱、锁不完好时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八、爆炸材料领取、清退制度
1、爆炸材料使用单位依据当班工作定额由核算员填写、队长签署《领料单》,爆破工需持爆破员证,凭《领料单》领取民爆炸材料。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检查其手续齐全方准发放。发放时,爆破工必须本人在《领料单》上签字。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发放时要将队组、爆破工姓名、炸药及雷管数量、雷管编号等情况登记入帐并填写《领取、使用、清退三联单》,由爆破工本人签字后将《使用、清退联》沿虚线撕下交给爆破工。
2、爆破工必须使用专用炸药袋、雷管箱领取、背运,不得互换使用、混合使用。
3、爆破工领取到雷管后必须放入到雷管箱并锁,并随时保证箱锁的完好。
4、爆破工将爆炸材料运到工作面后既要严格保管,又要按《规程》严格操作。爆破工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退库的炸药、雷管数量及编号认真填写报表,经班长审核签字后交核算员保存。爆炸材料使用要遵循“谁领用谁负责爆破”的原则。严禁互借使用、混合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责任者。
5、当班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工需在《使用、清退联》上如实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数量和编号、清退数量和编号,并由当班班长和队干签字确认后,连同剩余的炸药、雷管在当班全部退交井下爆炸材料库或(地面爆炸材料库),不得在工作面直接移交下一班使用,严禁个人私存或自带出井。
6、清退入库时,爆破工要将填写的《使用、清退联》和由当班班长签署的《退料单》(一式三份),注明日期、队组、班次、退库数量、雷管编号等事项,一并交与爆炸材料库保管员。保管员要与爆破工当面清点核对,若发现领取数量与使用、清退数量不一致时,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查明不一致原因;若核对一致,双方签字确认。保管员需将清退入库的爆炸材料放在库内专用存放硐室,并做好退库记录、登记清退台帐,准备爆破工第二日领取。
7、爆炸材料的退库必须执行手持机退库程序和台长记录程序相结合。
8、爆破工第二日须凭《退料单》领取前日退库的爆炸材料。保管员收回此单后发放。爆破工当班需新领的爆炸材料必须依照本制度第1条规定执行,保管员才能予以发放。
9、其它地点如地面单位等使用爆炸材料必须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安全规程、规定编制出《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保卫、调度、安监等部门审批后,由安全副总批准,方可使用。现场要安排专职调度员、安全员监督,并将使用情况记录清楚,严格执行好领取、退库制度。
九、爆炸材料爆破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爆破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2、起爆药卷要按爆破说明书安装,并用水炮泥、粘土炮泥填封。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3、井下爆破安全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掘进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直线巷道不低于200米,曲线巷道不低于150米;
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距即将爆破的最近一个炮眼的距离不低于200米;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爆破作业: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米、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定,但不得小于500米;
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到工作面的安全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距离最近一个炮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分钟。
5、禁止使用其它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必须完好无破口、无明接头;不放炮时,必须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炮眼装填完毕后,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并放于眼口内。严禁将雷管脚线掉在煤壁或底板上。
6、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其它电源代替专用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严禁明电放炮、放糊炮和短线放炮。
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
8、爆破工必须执行自联、自放、自带发爆器钥匙的制度,放炮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
9、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到有可能进入放 炮区域的巷道口的安全地点执行警戒任务,待放炮结束接到班长的解除警戒命令后方能撤人。
10、瞎炮的处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严格执行。
11、地面爆破必须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安全副总签字审批后才能执行。地面爆破前一天必须要张贴告示,对爆破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布,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距离。地面爆破前,必须要严格按照该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派专人进行警戒并设臵警戒线,同时对爆破安全距离区域内彻底进行排查,禁止任何人员、车辆进入、逗留在该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至安全距离以外有掩护的安全地方躲炮,(包括警戒人员)。
十、“一炮三检”制度
“一炮三检”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检查瓦斯浓度。这是防止放炮造成瓦斯事故的关键手段,特作如下规定:
1、检查瓦斯只准由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瓦斯检查仪进行,爆破工、安全员、班组长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查,相互应证,确保检查数据准确可靠。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2、瓦斯检查员未到达爆破地点执行“一炮三检”者,严禁爆破作业。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瓦斯,施工人员不听从瓦斯检查员指挥者,瓦斯检查员制止后并报安监部门按违章处罚。
4、通风部门、安监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放炮作业点执行“一炮三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覆盖面在半月内达到100%,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查和处罚,并作好检查、处罚记录备查。
5、“一炮三检”适用范围: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场所。
十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三人联锁”放炮适用范围: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场所。
2、“三人联锁”放炮的具体要求
①井下各爆破作业点,每班施工人员到作业点后将放炮器交专职瓦斯检查员管理。
②装好药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查作业点瓦斯浓度,确认瓦斯浓度不超限后,才能将放炮器交当班班长。
③由班长清点当班人数,并确认人员已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并设臵好安全警戒后,班长才能将放炮器交给爆破工并发出放炮命令,爆破工接到放炮命令后方可联线并在放炮警戒线外发出放炮警号5秒后再开始起爆;
④每次放炮后,爆破工及时将放炮器交给瓦斯检查员管理,如此周而复始直至放炮作业结束;
⑤每次放炮后,至少要等15分钟,待炮烟吹散后方能由班长(安全员)和瓦检员检查完安全和瓦斯浓度后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放炮后等待的时间不得低于30分钟,严禁抢工图快和冒险蛮干。
十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1、存放超过规定年限或因质量问题经鉴定不能正常使用的、爆破工交回的严重损坏和受潮已不能再用的、检查出来的未爆炸的、其他人拾到后交回库内的爆炸材料,要及时进行清理予以销毁。
2、销毁前,由供应部写出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领导、安全副总批准,并经安监部和保卫科审查后交给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十三、奖惩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违反爆炸材料管理制度者做出以下处罚:
1、井上、下爆炸材料库因治安保卫工作松懈、违反规定和制度操作,造成爆炸材料被盗、丢失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各单位(部门)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违反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3、看守员、保管员脱岗、迟到、早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3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不按规定存放爆炸材料或存放其它物品,处以当班人员100—2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
5、不遵守爆炸材料库贮存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
6、不遵守爆炸材料领取、清退和销毁制度,造成爆炸材料管理混乱的,处以当事人100—2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不遵守爆炸材料爆破管理制度,造成爆破事故的,由公安 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丢失、被盗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8、对私带爆炸材料出井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严禁任何人和单位向外销售、借出爆炸材料,一经查出给予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对盗窃爆炸材料者以及为犯罪分子做内应的,一经查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对检举、揭发盗窃爆炸材料不法分子的干部、职工,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12、有关爆炸材料管理和使用的其它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十四、几点要求:
1、能源公司各矿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抓好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成立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
2、能源公司各生产矿井、基建项目公司必须制定《爆炸材料安全管理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
3、已经制定了《爆炸材料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在进一步补充、完善后报能源公司安监部存档。
4、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