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讲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厉害了我的国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讲稿
主讲人:葛艳丽
2017年6月5日
2002年6月29日, 《科普法》颁布并实施。是世界上第一部科普法规。《科普法》的颁布是我国科普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视,它将普及科学技术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全体人民的意志,体现和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标志着我国科普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一、设立科普法的重大意义
科普法的颁布,可以说是我国科普工作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国际竞赛更加激烈的新形势,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增强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根本举措.二、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宗旨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来没有象当今这样,全面影响着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实践,全面推动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综合实力的根本标志。在人类迈向知识经济和跨入21世纪的今天,为赢得竞争优势,世界各国在争夺创新人才的同时,不断推出新的战略和措施,致力于普及和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以增强国家竞争实力。
我国加入WTO以后,面临着经济一体化、市场全球化和信息国际化等挑战和发展机遇、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更具有紧迫性,它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长远的、基础性的建设,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科普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2、关于科普的性质
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这是本法对科普性质的表述。需要指出的是,发展我国科普事业,不仅要依靠国家的力量,也要依靠社会力量。近几年已经出现的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科普事业和按市场机制运行的一些成功事例,为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发展科普事业提供了可贵的经验。为了适应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从总体来说与科普事业的公益性并不矛盾,它将从立法上为我国科普事业的更好发展开辟道路。
3、关于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
我国科普工作组织管理的经验,草案坚持了科普工作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普遍参与的总原则,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必须实行政府领导、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符合科普工作实际的有效体制与机制。一方面,科普不能由国家包办,更不能由一个部门独办,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能互为代替的,要坚持政府简政放权,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首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定行政职权。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的协调制度;三是规定了政府的科技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实行对本行政区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四是规定了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二、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法定社会职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是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正式成立于1958年9月,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87个学科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其地方基层科协组织,有1OOO多万会员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协组织已形成了从上到下的科普工作网络。
科协的性质和承担的科普任务,科协组织从其他科普主体中突出出来,在组织管理一章中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定任务。草案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同时,草案也规定了工、青、妇社会团体的法定职责。
4、关于社会的科普责任
科普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不同,工作对象各异,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参与;并结合各自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工作。为此,专门设立“社会责任”一章。第十二条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科技周(节、日)等活动。”,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分别就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以及大众媒体单位和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环保、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文物、旅游等机构,在科普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做了规定。
5、关于保障措施
我国的科普工作虽然有了较大发展,环境和条件也不断得到了改善,但和实际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对一些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要有专门用于科普的必要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这是开展科普工作的基本保障。
二是根据国外建立基金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经验,草案作出了国家支持建立科普基金的规定。这是为了更好地运用政府的引导资金,广泛吸纳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金,资助科普事业的发展。为了支持科普研究、科普创作,草案还做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立科普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科普研究、科普创作及其他科普项目”的规定。
三是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和我国现行对科教事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草案对科普公益活动的有关税费优惠作出了原则规定。
四是由于我国科普设施和条件落后,距离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差距很大,法律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加强科普设施建设的规定。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类科普组织的作用,调动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还专设一章,对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第一部分:《科学技术普及法》主要精神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来没有像当今这样全面影响着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实践。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有强盛竞争力的根本标志。世界各国在争夺人才的同时,致力于普及和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以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我国长远的基础性建设需要,我国制定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
科普立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党和国家确立的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总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是需要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策略来实现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党和国家总目标、总任务的重要政策和途径。进行全民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为科普)是实施这两大战略的重大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总目标、总任务的长远的奠基工程。
科普立法是为了加强科普工作。科普法不同于科技政策、决定或其他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其它行为规范代替不了的作用。科普立法为加强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科普法将普及科学技术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全体人民的意志,体现和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科普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都成为保证科普事业依法发展的坚强后盾。2002年6月29日,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科普工作全面进入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
科普立法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江泽民同志指出:“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的国民素质。无论是作为广大国民的人力资源还是学有专长的人才资源,都要不断进行科普的,科普立法就是对发挥“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作用的法律支持。
我国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主要是文化偏低、科技素养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这种落后状况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很不适应。科普立法正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科普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是科普法的立法依据。《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鼓励其自主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的规定。
一、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科普组织,指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社会团体,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教育、展览、出版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普工作者,指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展教、出版和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的专门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志愿工作者。
二、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多项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的权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七项:(1)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2)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3)依法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开展科普有偿服务;(4)依法获得国家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5)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获得合法收益;(6)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7)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批评或者建议。此外,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还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需要指出,这些权益中,大部分既为科普组织享有也为科普工作者享有,而个别权益则专指(或一般指)其中特定主体享有。如:(1)中的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主要是指科普工作者个人的行为和权益,当然也不排除科普组织可能有这种行为从而享有该项权益;(5)中的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获得合法收益,获取报酬专指科普工作者的权益,而获得收益是科普组织维持其运行的行为和权益。
三、国家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鼓励”,突出体现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如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动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还体现在国家的有关政策规章中,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和2000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都规定了有关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是在依法的前提下,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地决定兴办科普事业的方式,自主地选择开展科普活动的具体形式。它集中体现在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施行其合法权益中的有关权利。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有利于实现“科普工作要逐步由国家包办向国家主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方向转变”。
第七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开展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采取多种形式的规定。
一、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
从我国科普工作几十年实践经验看,科普工作有其内在的基本规律,即科普工作的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而且这“三性”又是科普工作的鲜明特点,是科普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区别所在。
科普工作的群众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方式、内容和对象上。开展科普工作,要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将科普紧密结合社会现实,贴近大众,走进百姓生活,既有知识性又有趣味性,寓教于乐,使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普遍参与。
科普工作的社会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功能上。科普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
科普工作的经常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时间和过程上。开展科普工作,既要有数量少、时间集中、规模和声势大的活动,如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周(节、日);也要有相当数量、有一定时间跨度、有相当规模和声势的活动,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更要有日常不间断、随处可见却又似无声无息的潜移默化的活动。
二、科普工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科普工作坚持“三性”,就一定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按一定的对象、有丰富内容、采取多种形式。
科普的形式主要有:(1)开展综合性、大型科普活动;(2)举办科普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组织科普知识竞赛;(3)设置、展示科普画廊、橱窗、图片、模型和实物;(4)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5)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络及其他现代通讯手段进行科普宣传,刊载、播放科普信息和科普公益广告;(6)组织科技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开展科普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活动,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7)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小发明、小制作和科普知识小竞赛,组织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活动;(8)在城市社区开展心理健康、卫生保健、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9)在公共场所进行科普宣传。需要指出,科普的形式在一段时期来讲是稳定的、有限的,但随着时代的前进将是不断丰富和发展变化的、无限的。科普的形式只有与时俱进和创新才能满足实际需要。
第八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原则规定。
一、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坚持科学精神的突出表现和实际行动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这在科普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精神是与违反科学事实的反科学、伪科学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在科学发展史和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科学工作者为我们树立了尊重科学事实的风范,但也有极少数人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大行反科学、伪科学之举,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当然这并非真正的科学家所为,而是披着科学外衣的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勾当。历史一再证明,反科学、伪科学的东西终究是谬误和谎言,打着科学旗号的骗术必将在事实面前败露无遗;同时也说明,敏锐地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并始终不懈地捍卫科学的尊严,是多么艰难、曲折而又至关重要。因此,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是科普工作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神圣使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这是禁止性规范,是对前一规范的延续、补充和呼应。
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是指一些人打着科学旗号、借用科学概念和词汇、利用科技手段,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应做到四点:(1)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内容;(2)不得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其他手段宣传宿命论、神创论、末世论等愚昧迷信之说并以此骗取财物;(3)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意见作为科普知识向社会传播和推广;(4)坚决反对和抵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支持和协助政府依法对其予以打击。
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将按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原则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原则规定。
一、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我国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其主要形式为:(1)举办和参加各类国际科普会议;(2)交流科普信息和研究成果;(3)制定和执行双边或多边科普协议。
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全方位。既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既同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同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二是官民并举。既开展政府之间的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开展民间的科普合作与交流;我国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与国外的科普机构、组织及个人建立科普合作与交流关系。
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作用和意义是,通过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助于我们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世界各个国家、地区和境外同行共同研究与探讨普遍关心的科普问题,求同存异,形成共识;也有助于我们从国情出发并借鉴人家的经验,更加深刻地认识科普的本质和意义,丰富科普的理论和实践,拓宽科普工作思路,提高科普工作水平。
二、国家对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支持和促进
国家对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支持和促进,主要是将其列入各级政府有关计划和给予资助等,体现在有关政策法规中。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普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任务的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1950年8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在北京召开了“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简称“科代会”),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普),两个重要的科技团体。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科普为基本任务的科技团体,全国科普的宗旨是:“普及自然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通过讲演、展览、出版及其他方法进行自然科学的宣传”。1951年10月,原文化部科普局的建制撤销,全国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入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来承担。此后,两个科技社团组织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进行了广泛、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1958年9月,“全国科普”和“全国科联”合并,成立了全国性统一的科技工作者群众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工作成为其重要任务之一。现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8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其2987个地方基层科协组织,有100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目前科普工作的触角深入到各领域的最基层,科协组织已成为了群众性科普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力量。
一、本条确定了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普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在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还利用其从上到下的科普组织网络,在各级学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靠广大科普技术工作者,面向农村、城市、企业和各界群众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显著的群众性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法根据科协的性质和承担的科普任务,将科协组织从其他科普主体中突出出来,依法明确了“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法律地位。
二、本条规定了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普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三定”方案的规定,在科普工作方面,中国科协要“按照国家有关科普工作的方式、规划,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政策指导下,拟订科协系统科普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本法确定的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具体来说,一是各级科协要在政府的指导下,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依法开展各种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各级科协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三是各级科协要利用其广泛的科普组织网络,集思广益,为各级政府科普规划和条普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推动科普工作有效开展。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规定。
一、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在科普工作中,政府应起到主导的作用,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科普工作是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科普内涵来看,涉及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从科普范围看,作为社会公益性工作,覆盖了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党组织有关部门、众多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都有密切关系。因此,仅靠政府和部门单位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共同完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本条规定,要求社会各界不仅应当组织各类科普活动,而且应当积极参加各类科普活动。这里的社会各界指本章其他九条,即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社会界别以及有关机构、团体和单位;各类科普活动则指本章其他九条,即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责任的规定。
一、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是保障持续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事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大局。《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把科普工作的重点放在青少年,“要努力发挥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结合中小学教育改革,多形式、多渠道地为青少年提供科普活动阵地,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科学观、人生观和世界观。”199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0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制定的《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都说明了党和政府对青少年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视。
开展青少年的科普工作要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决定为指导思想,以《纲要》为行动指南,重点放在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树立科学思想、科学态度,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科技、教育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科普工作,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领导。各有关单位、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和家庭应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要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改善当前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所面临的基础工作薄弱、高素质队伍缺乏、地区差异过大以及社会力量分散等问题。
各类学校是青少年教育的主渠道,也是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体。各类学校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构建充满生机的现代教育体系,并将青少年科普工作作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要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及科学行为习惯的培养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落实;要将培养青少年科技素质和创造力作为学校科技活动的总体目标,将其融于各学科教学,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二、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经过新中国50年的建设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中城市已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科普教育机构。如科技场馆(中心)、青少年科普基地、青少年宫、博物馆、文化馆等,应该充分发挥、利用这些设施和机构的科普功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经济尚不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按照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牺牲一点速度,把教育问题解决好”的指示,重视青少年科普设施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普资源,组织形式多样的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多年来,校内外的科技教师、辅导员在科普活动方式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科技夏(冬)令营、“小星火计划”、"各类知识和制作竞赛、科普讲座、各类科普知识的参观培训等,应该大力提倡和推广这些活动形式,并进一步开拓创新。不同地区还应体现地区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
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要坚持以青少年为主体。教育工作者要遵循教育的规律,研究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兴趣爱好,依据《纲要》中设定基本内容,探索科学可行的活动模式和方法,吸引他们主动参与和实践。在学习和活动过程中,要把开发青少年的潜能作为重点,使青少年掌握观察、操作与实验的方法以及收集与利用信息的方法;培养青少年追求真理、尊重规律、习惯理性思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