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_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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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2]51号 【发布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2002-03-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我区开展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从总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行动迅速、程序规范、效果明显,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突击发放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问题。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取得予期效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土地使用界线的勘定工作,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各项任务。?

二、为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期间,必须依法颁发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严禁突击发放。?

三、对于地方与国有农牧场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具体规定,应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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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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