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深 圳 大 学 文 件
深大〔2014〕147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
2014年7月9日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经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按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夜大学生、专科脱产班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没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留校察看期跨两个学年度的学生,在两个学年度内均没有评优评先资格。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其他处罚的,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张贴有碍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的宣传品,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给学校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播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或散播虚假信息、辱骂他人、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恶意散播计算机病毒,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校园网电子资源时,有违规下载、私设代理、转让账号、非法牟利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实施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系首次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或冒用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被冒领或冒用的财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唆使、诱导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公然侮辱或严重骚扰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偷窥、骚扰、胁迫、调戏、侮辱、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禁止赌博。凡有赌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参与赌博的,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组织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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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计达到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较恶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借酒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禁学生高空掷物。对高空抛掷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高空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或损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的毕业生,通报接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中止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影响学校声誉及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是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主管单位。相关学生的处分建议分别由各自的主管单位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违纪事实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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