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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建账监管切实规范会计行为 市财政局局长吴先锋就会计建账监管工作答记者问
日前市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审计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十堰市城区单位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十堰城区各单位全面推行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围绕如何推行建账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单位会计建账行为等问题,市财政局局长吴先锋近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推行建账监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十堰城区各单位全面推行会计建账监管工作。推行会计建账监管工作首先是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其次推行会计建账监管工作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财务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推行建账监管工作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加快公共财 1
政体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四、推行建账监管制度是惩治腐败、治理商业贿赂,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的重要举措。
问:哪些单位属于这次建账监管的范围?
答:根据《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建账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这次纳入市财政建账监管的对象包括:中央省属住十堰各单位、市直及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十堰城区(含区辖乡镇)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指按国家税务总局令17号规定应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组织开展会计建账监管?
答:会计建账监管是以督促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执行会计法规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预防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为目的,以会计信息共享为依托,以代理记账为补充,对各单位会计账簿予以审核,防止账外设账、造假账和不设账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市财政局将对纳入建账监管范围的单位会计账簿包括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其账簿启用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十堰市会计建账监管专用章”并加贴建账监管审核标识。今后所有单位只能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会计账簿作为唯一合法账簿,接受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监督检查,未经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会计账簿一律视为账外账。
问:单位应如何办理首次建账审核手续?
答:建账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首次会计建账审核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五)《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审核表》及单位的会计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持上述相关资料和打印完整的上年度会计账簿及科目余额表办理建账审核手续。
问:建账监管工作对单位会计账簿设置及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
1、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需要单独建账外,所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一套帐,不得账外设账、造假账和不设账。
2、以后每年的元月份为会计账簿结旧转新时间。建账单位应当于年度终了90日内,持新旧会计账簿到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审核手续。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年度终了90日内持打印完整的会计账簿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点办理审核手续。
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名称、住所时,应于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财政局办理审核手续。
4、单位会计账簿不得擅自更换。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损毁、丢失的,应于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市财政局申请补办手续。
5、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账簿。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账簿时,应按规定报请财政或有关主管部门监销。
问:财政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建账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行?
答:推行建账监管工作是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支持:
首先:财政、工商、民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将各司其职,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督促各单位及时办理会计建账监管手续;
其次:建立财政、国税、地税、工商、民政等部门专管员联系制度,及时通报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建账监管工作。
第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财政局将开发建立建账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对建账单位基本情况、年检注册情况、建账审核情况、税务登记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等信息实行共享。
第四: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部门联系会议,通报建账监管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分析建账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第五:做好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将积极指导和帮助单位规范建账,对经营方式单
一、从业人员少,应当依法建账但不具备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引导其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审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专业机构代理记账和办理建账监管手续。
第六:加强监督检查。今年下半年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账监管工作的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会计建账监管手续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按《会计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