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程建设领域专项监督”。
1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飞扬集团建设工程建筑项目秩序,加强对建筑项目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市场审查备案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汇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飞扬集团建设工程建筑项目监督管理。
3定义和缩略语
本细则所称建筑项目,是指从事汇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工程中介服务等活动。
4管理原则
4.1 建筑项目管理遵循“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原则,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项目为宗
旨。
4.2 建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5规定与程序
5.1 资格审查备案
5.1.1 从事汇博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备案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和择优选用的原则,引进技术装备先进、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汇博建设。
5.1.2 施工单位、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内容:
5.1.2.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业绩、资信证明(施工企业应同时具有安
全生产许可证、河南汇博 HSE 资格确认书)。
5.1.2.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资金、设备、经验、信誉等。
5.1.2.3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5.1.2.4 诚信行为记录。
5.1.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1.3 审查程序
5.1.3.1 施工企业、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填写《河南汇博建筑项目资格审查备案表》(附件1)。
5.1.3.2 建设单位初步审查。
5.1.3.3 基建处审查备案,核发市场准入证书,并在河南汇博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
5.1.3.4 投资 1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书。投资 100 万元
以上的,办理单项工程市场准入证书。
5.1.3.5 监理单位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书。
5.1.3.6 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备案制度。
5.2 发包和承包
5.2.1 建设计划下达后,计划部门应将投资计划抄送基建处登记备案。
5.2.2 建设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5.2.3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
理人员。建设单位不具备发包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工程发包。
5.2.4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业务发包给经资格审查备案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
5.2.5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接受基建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2.6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使用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5.2.7 建设工程分包
5.2.7.1 按照合同约定,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
5.2.7.2 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5.2.7.3 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2.7.4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2.8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建设工程进行转包。
5.3 工程中介服务
5.3.1 工程中介服务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
查等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5.3.2 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
格。
5.3.3 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的提供中介服务,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在中介服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3.4 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委托内
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5.3.5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负责。
5.3.6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
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5.3.7 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5.4 信用管理
5.4.1 基建处对施工单位和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建立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5.4.2 施工单位、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基建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5.4.2.1 受到行政处罚的。
5.4.2.2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5.4.2.3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4.2.4 竣工结算不及时的。
5.4.2.5 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和资格证书的。
5.4.2.6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挂靠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5.4.2.7 扰乱建筑项目正常秩序、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委托人或他人权益的。
5.4.2.8 转包、违法分包、转让承揽业务的。
5.4.2.9 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
5.4.2.10 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4.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5.4.3 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纪检监察通知书、基建主管部门处罚及通报等。
6检查与考核
6.1 建设单位违反基建程序,肢解发包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按照汇博有关
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6.2 施工单位有不良行为记录,情节较轻的,处以 3—12 个月投标资格限制;情节严重的,吊销市场准入
证。
6.3 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损害委托人及他人权益的,按合同约定
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汇博建筑项目。
7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日期
本细则解释权归基建处,自发布之起日施行。8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