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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新发文件 吉地税发〔 2007 〕 69 号,关于公务用车补贴问题的规定,现将文件发送给您,请转发会员参考。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在规定的标准内不征个人所得税。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 2500 元、其他市(州)暂定 2000 元、县(市)暂定 1500 元。
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 3000 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请会员注意:虽然该规定明确公务用车补贴在规定标准内不征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税函 [2007]305 号文件,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计税工资总额,执行计税工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计税工资超标,则该部分公务用车补贴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