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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齐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发[1999]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社会为方向,充分利用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土地价格、建筑成本降低,房价下行的难得机遇,通过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贴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提高补贴标准等方式,启动货币化补贴政策,加快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实现职工受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要坚持鼓励住房消费的原则;坚持解决现实问题和保持房改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视财力状况逐步实施的原则;坚持购房优先发放补贴,三年后正常排序发放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部供养事业单位在编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已故职工)。
四、补贴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未分配过公有住房或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公有住房的家庭,按住房应享受面积标准全额补贴。
2、本人及配偶分配过公有住房但未达到应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差额补贴。
3、职工参加集资建房,个人集资款超出当年工程本体造价的部分,仍享受补贴。
4、以往职工购、建房,单位资助的资金抵顶补贴。
五、货币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补贴标准由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构成。基准补贴标准为559.4元/平方米。职工住房补贴额为(559.4元/平方米+5元/年、人、平方米×截止93年工作年限)×应享受的补贴面积。
补贴方式: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称为“老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无论因何种原因去世的在岗和离退休职工,均不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住房补贴。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为“新人”。
(一)“老人”老办法的补贴方式
1、使用贷款新购房实行贴息。
对“老人”用贷款新购房实行政府贴息。贴息金额按货币化补贴应享受的补贴额度确定,原则上五年内补贴完毕(最长不超过职工贷款年限)。
2、对全额一次性投资购房职工按该职工应享受的货币化补贴原则上分五年发放。
3、对已故职工的货币化补贴分三年发放。
4、对未购房的离、退休职工,视财力状况从2015年起逐步发放。
5、对未购房的在职职工,视财力状况从2015年起适时启动发放。
(二)“新人”新办法的补贴方式
1、对“新人”用贷款新购房,通过将住房公积金单位匹配比例在12%基础上提高到25%的形式进行发放,发放期限为七年。按月等额存储到职工个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职工个人存储专户中(对“新人”全额一次性投资购房的职工也按此办理)。
2、对未购房的“新人”,视财力状况从2015年起适时启动。
六、资金来源
实施上述货币化补贴方式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视财力状况逐年安排。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韩冬炎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占江担任,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制度管理办公室。
(二)各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市住房保障制度管理办公室负责完善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组织各单位补充完善住房档案,汇总市直单位货币化补贴和新购住房补贴情况,建立住房补贴测算、发放情况档案。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住房补贴资金,按照资金额度和各单位应补贴数额,按比例分配补贴资金,并根据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单位和住房公积金专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团购办法,协调开发商研究团购具体事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公积金贷款贴息操作流程及新参加工作职工公积金缴存办法,完善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
(三)加强监督。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贴息的,一律按贪污论处,并追究其责任。
八、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九、本意见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授权齐齐哈尔市住房保障制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