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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岗前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域内企业(单位)与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其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和取得证书的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且不足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468号)中相应补贴标准的50%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补贴标准的80%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实名制网络系统下载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及《职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培训学员受训证明表》、《学员考勤表》、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工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的还应提供补贴申报委托书。
(四)补贴流程。用人单位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申请单位
开展岗前培训后向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