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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08-12-30
文 号:
甬政发〔2008〕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镇海、鄞州六区(以下简称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以及符合转业条件经批准办理复员的三期以上士官,由原户籍征集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年限的转业士官,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核批准,安置地明确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由安置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其他安置地明确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转业士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有关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精神,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
1、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允许其自行与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录用后,由区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并移交档案。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有关手续的办理时间截止每年4月底。
2、在职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选择自谋职业或双向选择。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须与原单位办结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区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3、进藏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中,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按当地其他城镇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2倍发放。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助学补助。退役时已取得原校毕业证书或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当地城镇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
复工、复职及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二)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含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八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含农业户口的残疾军人)等为重点安置对象。
2、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政府包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鼓励自谋职业,可以由政府包底安置就业,也可以由安置对象本人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3、重点安置对象的就业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其中,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就业安置计划由市安置办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镇海、北仑、鄞州三区的安置就业计划由区政府分别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下达实施。允许用人单位与安置对象在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内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安置。单位借故不选择或不完成安置任务的,政府予以指令性分配。接收1名残疾军人抵2名安置指标。
4、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在甬的各直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重点安置对象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这些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
5、用人单位接收重点安置对象时,应按有关规定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同时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关系得到接续。重点安置对象安排工作后,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确定。非安置对象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重点安置对象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6、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民政、人事商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指标。残疾军人安排工作后,享受在职残疾抚恤金;不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按城镇同类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在乡残疾抚恤金,不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由各区人民政府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给予补助。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次月起,转业士官从退役当年部队停止供给关系的当月起,到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之月或安置就业开出报到介绍信之月止。待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四)自谋职业安置补助标准
1、服役满2年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按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每增一年军龄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发15%。
2、服役满10年转业士官按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为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基数,每增(减)一年军龄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减)发10%。
退役士兵军龄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立功奖励: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每次再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5000元;荣立战功的,上靠一个档次计发,多次立功的,累计计发。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按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
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六)安置经费保障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安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安置经费由市财政承担,镇海、北仑、鄞州三区的安置经费由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承担70%。安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仍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各区安置部门要重视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拓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渠道,积极鼓励和扶持农村退役士兵从事农业生产、种植、养殖业开发;对有一定特长、综合素质过硬、组织能力较强的骨干分子,要积极推荐,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要加大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安置待遇上的差别。建立市六区农村退役士兵生产扶助金制度,服役满2年,按照不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标准发放生产启动补助金,并逐年提高,5年内达到100%,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标准的20%。具体由各区自行确定并实施,资金由区和乡镇两级财政承担。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事来抓,要按照上级有关退伍安置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分级负责,深入细致地做好安置过程中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信访接待工作、思想教育工作,就地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或退役士兵越级上访现象,杜绝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工作纪律。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且本人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取消其安置资格;对非组织原因逾期不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可视作自动放弃安置资格。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按照安置计划接收安置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及时予以表彰。
五、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