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府谷县城市规划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32: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府谷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府谷县城市规划”。

十一、府谷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六日府谷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发展需要,把县城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东至天桥电石厂和水泥厂,西至码头,北至五一煤矿、铝厂及孤山川两岸的沙川沟、后沟、高石崖村、盐沟、阴塔,南至黄河,面积约18~20平方公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都要服从本《规定》。

第四条 总体规划是指导县城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坚持“人民城镇人民建,人民城镇人民管”的原则,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城镇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城镇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向建设局提出申请。

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建设局审查同意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调拨手续或征用土地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建设局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也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因工业调整或关、停、并、转等原因,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者,企业主管上级部门应该事先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建设局同意,并按程序补办手续后方可使用。

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个人不得以“祖传宅基地”或其它借口妨碍或阻挠征地工作。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边的征地单位,应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宽度,代征道路用地并交建设局统一管理。人民路两侧新建房屋不得低于四层,沿街建筑(包括新建、翻新)必须按规划街道宽度控制。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山岭、荒地、荒坡、滩地归建设局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地段经营挖取砂石、土方,任意改变地貌,不得随意堆置废渣、垃圾,不得侵占护堤和护坡以及毁坏林木等活动。如确需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必须征得建设局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文物古迹、公共绿化地、水源地和城市其它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府谷县老城墙、千佛洞、大圣庙及其它古建筑遗址均系重要文物,必须严加保护。旧城内建设应注意保持古城风貌,其建筑造形、色彩要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城镇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

申请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建设局确定其建设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等设计要求,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视为违章建筑,建设局将根据违章建筑的危害程度,分别作出限期拆除、经济罚款或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旁搭棚设点,堆放材料,违者,强令拆除或限期清理,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必须经建设局同意,勘测成果抄送建设局备查,对城市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坏,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由建设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河道防洪工程及排洪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在其上进行修建。严禁填堵行洪河道和县城排洪渠道,违者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的计划内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将竣工图报送建设局。作为城建档案保存。

条十八条 加强县城绿化,在县城范围内的堤边渠上,路边房前屋后,要利用一切空闲土地植树种草,并做好管护工作。

第四章建筑业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业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凡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事业单位(包 括农村建筑队)均由县建设局按其人员素质、技术条件、承担能力审定资质等级,发放证书,各施工队必须按规定施工范围承包任务。城区施工须经建设局许可。

第二十条 外省外县来我县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队伍,必须持有关手续到建设局登记注册,经审核同意后交纳管理费,方可在本县施工。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证设计,无照施工。制止越级施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没收非法收入,并由违纪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筑业改革要求,凡县内需要施工的建筑安装项目,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招标投标以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凡县内承担建筑安装施工的单位,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使用后,都要按规定实行建筑工程保修制度。

第五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城建设要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县建设局审批,并做为编制计划、定址和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城镇规划布局要求的现有污染单位应适当控制其发展,防止扩大污染。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进行。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并根据污染程度,危害大小,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县城建设管理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视其危害大小予以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触犯刑律者以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县工矿区、建制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下载府谷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
下载府谷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