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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 文 号】 鄂价房服[2006]166号
【颁布时间】 2006-8-1
【实施时间】 2006-8-1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水平,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在对当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技术服务时,可向建筑施工单位收取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统一管理。
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指导施工企业完善、修改、补充安全施工方案;指导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进行整改;提供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技术等技术服务。
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应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按建筑工程建安工作量收取,收费标准武汉市中心主城区为1.2‰,武汉市其他城区及其他各市、州、县为1.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
五、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服务单位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七、本通知自2006年8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们。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