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_授权经营的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11:44: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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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尽快实现跨越式、超常规、规模化的发展,将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打造成亚洲乃至世界艺术品的定价中心,更好地服务全国的现货交易商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方便异地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和投资,提升交易所的现货市场服务功能,汉唐艺术品交易所采用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面向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服务网络。为规范交易所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行为,加强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管理,制定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种。

综合类会员,即根据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所有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专业类会员,即根据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某一类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第五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汉唐艺术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向所开发服务的交易商收取不超过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指导限额的交易服务费。

(七)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严禁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1会员作为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市场开发的授权服务机构,应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有义务每天核对其开发交易商的交易持仓及保证金情况;

(二)与当日(N日)出现保证金不足的交易商进行联系,督促交易商追加保证金;

(三)若该交易商未能在次交易日(N+1日)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前按交易规则规定入金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将保证金差额补足的,授权服务机构应对其持仓执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前一天保证金差额;

(四)代为转让须由授权服务机构在次交易日(N+1日)完成;若次交易日(N+1交易日)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致使授权服务机构无法完成代为转让的,授权服务机构在接下来的交易日(N+2日)仍应继续执行代为转让;

(五)若连续3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的涨跌停板,则指导交易商按《汉唐艺术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进行风险控制。

(六)若授权服务机构没有按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为转让,则由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对该交易商执行代为转让,但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将对该会员提出公开批评;

(七)若被交易所公开批评累计达到3次的,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权撤销其授权资格。

(八)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协助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做好开发交易商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申请成为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

(三)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四)熟悉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

(六)承诺遵守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七)汉唐艺术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授权服务机构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

(二)办公场所外观要求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入口处外墙悬挂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并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授权范围》、《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入市流程图》。

(三)办公场所要求室内使用面积至少在200平方米以上,公共接待大厅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可逐步扩大。

第十条 授权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经理;

(二)3-4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

(三)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市场交易风险控制人员 ;

(四)2-3名客服人员;

(五)不少于20人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第十一条 授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一)具备经济、金融、艺术品等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证券、期货、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三)熟悉相关行业产品现货贸易模式;

(四)熟知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有关业务,具有向客户进行宣传推介的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相应的投资理财知识;

(五)有亲和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向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加入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简介(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汉唐艺术品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同时向交易所交纳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席位费。

(四)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收到申请单位席位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申请单位获得为汉唐艺术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应向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缴纳如下费用:

(一)一次性缴纳的会员席位费:综合类会员500万元,专业类会员50万元;

(二)年度会员管理费: 综合类会员5万元,专业类会员3万元。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汉唐艺术品交易所进行的定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会员的合理利益,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在全国发展的综合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总数为100家,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布局的基本原则为:

(一)各直辖市发展授权服务机构不设限制;

(二)在省会城市发展不超过3家授权服务机构;

(三)在地级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县级市可视情况发展不超过2家授权服务机构,经济特别发达地区除外;

专业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根据交易所上市品种的行业特点和现货市场区域特征,发展具有行业和专业背景的专业类会员不超过50家。

第十六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业绩考核要求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会员,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给于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会员,可要求其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对于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交易所将撤销其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交易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作资格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交易所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转让方移交授权服务机构铜牌给受让方;

4.受让方到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

5.按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缴纳的会员席位费不予退还。

(五)交易所向转让方收取一定的会员资格转让手续费,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六)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取得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会员(授权机构资格)资格未满一年的;

(四)已被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取消会员(授权机构资格)资格的;

(五)与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九条 兼并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撤销

(一)授权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权撤销其授权服务资格:

1.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以外的款项;

4.从事与授权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形象;

5.授权服务机构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6.不按照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的;

7.被交易所要求限期转让会员资格,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找到受让单位的;

8.违反汉唐艺术品交易所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接到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授权铜牌;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在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网站上将删除该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有关信息,中止其与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授权关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向交易所缴纳的会员席位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十)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当按照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要求参加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与授权服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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