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_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11:37: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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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工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是指:学院批准的离职(含辞职、辞退、合同终止)及校内工作岗位调动。

第二条:工作变动人员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义务。

第三条:离职人员交接内容及程序

(一)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交接

1.离职人员应将本岗位主要职责,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法、业务运作程序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按程序移交接交人。

2、工作岗位有重要任务没有完成的人员离职,学院一般不予批准。待将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完成后方能离职。

3、因主观不可抗拒原因的离职情形,离职人员必须将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进展情况、注意事项等向接交人交代清楚。

(二)工作相关文件及资料的交接

1、离职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将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并交予接交人,经逐项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2、特殊岗位和关键岗位交接时,应有监交人(部门负责人或学院委派相关人员)在场,交接双方经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都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工作交接清单呈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办公用具及用品的交接

1、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将所有因工作需要由其保管或配备给其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具、用品和其他财物,交还单位或转交部门同意的个人。

2、所有需要移交的办公用具及用品应一一列明清单,并将清单交给接交人,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3、办公用具及用品如有损坏,须办理报修,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失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工作交接实行所属部门负责制

学院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本着对学院负责的态度,对本部门工作变动人员的交接办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交接中发生疏漏的,视对后续工作的影响程度,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职能部门相关职责负责制

对离职人员离校手续办理,实行本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离职单会签。

1、离职人员在所属部门办理交接完毕后,首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并在会签单上签字,以示所在部门工作交接及相关事务已移交清楚、准确。

2、职能处室包括:教务处、院办、图书馆、总务处、财务处等部门,需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认真核对离职人员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事宜,并对办理情况会签意见,以示与本部门相关事宜已办理完。

3、会签完毕,由离职人员本人将会签单交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审核后,再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离职人员应本着对学院和本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工作交接,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工作交接中不认真、不负责或故意隐瞒、刁难接交人的,学院人力资源处和督察室将联合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所有在岗教职工提出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根据教师职业特点,所有在岗教师不得在学期当中或接受教学任务后提出辞职,否则离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对因离职给学院造成经济和信誉影响的,视其影响程度学院将保留追究权利。

第十条:校内岗位调整的交接

1、校内岗位调整人员工作交接内容及程序参照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执行。

2、校内岗位调整人员工作交接不清,影响后续工作的学院将按规定追究被调整人员责任及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时间: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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